因“恭”犧牲也算因公犧牲? 唐春成 繪
近日,瀘州市江陽區(qū)黃艤鎮(zhèn)黨政辦工作人員朱繼宏,午休期間在廁所摔倒,搶救無效死亡,被認定為“因公犧牲”后,引起網(wǎng)友爭議。根據(jù)新浪網(wǎng)的即時調查,有51.2%對此表示質疑,表示理解的,僅占38.0%。針對網(wǎng)絡議論,黃艤鎮(zhèn)政府負責人表示:朱繼宏系在周六加班午休期間,不慎摔倒后引發(fā)顱內出血死亡,認定為因公犧牲符合相關規(guī)定(8月16日《華西都市報》)。
正方:公務員如廁身亡算“因公犧牲”
公務員群體也是普通人群的一員,死亡之于每一個人和家庭都是一種不幸,就此,社會公眾應抱以理性和多一些同情,而不是戴著有色眼鏡苛責公務人員必須是一個“完人”,或其死亡必須符合一個“英雄”的基本條件才能認定是“犧牲”。
從報道披露信息來看,這名公務員死亡在周末加班期間,眾所周知,基層鄉(xiāng)鎮(zhèn)的日常工作制度有著特殊性,公務人員一旦進入工作狀態(tài),往往不會像機關工作人員那樣有著嚴格的8小時工作時間。其公務人員的值班狀態(tài)和時間往往是連續(xù)的,會包括午休或夜色休息的時間,也就是說,在工作時間的認定上,即使是午休時間的死亡,也實質上屬于工作時間(加班時間)內的死亡。
反方:公務員如廁身亡不算“因公犧牲”
因公犧牲與否,只能基于上述事實判定。而黃艤鎮(zhèn)官員一再強調朱繼宏如何勤勉勞累,并試圖據(jù)此支撐起認定他因公殉職的合理性,實則很不靠譜。引入道德因素考量,以感情認可取代基本事實,最終只會使“因公犧牲”這項制度異化走樣。
公共福利是一件稀缺品。在我國,不是每位公民死去都能拿到撫恤金,但是,上廁所摔死也算“因公犧牲”就將領取撫恤金的權利或福利內化成了一種特權福利,在本質上,這是一種權力自肥。其實,只要證據(jù)確鑿,只要合情合理,不至于像上廁所摔死這般匪夷所思,作為公共資源的工傷與“因公殉職”,應該成為每位公民的福利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