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王好讓向河南沁陽市公安局舉報一起搶劫案的線索。警方根據線索控制住了案犯,不過在監(jiān)控過程中,案犯逃脫。逃出后的案犯,剁下了王好讓的雙手。王好讓認為沁陽警方涉嫌瀆職。今年7月,河南省政法委紀工委組織力量開始調查此事,目前尚無最終結論。(9月14日《新京報》)
持刀搶劫嫌疑人居然能在醫(yī)院逃走,這已足夠離奇。更為吊詭的是,在嫌疑人逃走后長達3個月的時間里,警方居然沒有對舉報人王好讓給予最基本的保護。直到王好讓被剁掉雙手之后,警方才“出動40多輛警車抓捕”,僅用4天后就將兇手王長抓獲??磥?,警方非不能也,是不為也。
王好讓終身殘疾,喪失了勞動和自理能力。鄲城縣法院執(zhí)行庭庭長房金祥說,舉報人或證人受傷害后的救濟保障問題,目前是個法律空白。只是在多次協(xié)商后,沁陽市公安局才給予王好讓各種補償41萬元。倘若協(xié)商不成呢,王好讓該怎么辦?看來,沒有一部規(guī)范的《舉報法》,舉報人的人身安全與傷害救濟很難保障。
舉報人遭遇報復的現象層出不窮:14年前舉報國貿案的于新華由于身份暴露,除一度被免職外,還曾被不明身份的歹徒襲擊,從腿到臉被連砍四刀,差點丟了性命;曾舉報慕馬案的周偉在經過700多天的勞教后,因在勞教期間所受折磨而疾病纏身,最后撒手人寰;“中國第一舉報人”郭光允及其家人依然生活在恐懼之中……媒體報道,約有70%的舉報人遭受過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這一數據未必屬實,但舉報人常常被打擊報復,卻是不爭的現實。
與此同時,我國的舉報人與證人保護制度形同虛設?,F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边@些條文也相應存在于《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條款當中,但過于分散、過于籠統(tǒng),還不統(tǒng)一,并不能給舉報人和證人足夠的保護。
在施瓦辛格的電影《蒸發(fā)密令》中,警方對證人的保護之嚴密讓人震撼。事實上,其故事并非全為虛構。哈佛大學法學教授德肖威茨在其代表作《最好的辯護》中指出:“美國是一個依靠告密者維持其統(tǒng)治的國家。”在美國,幾乎所有重要的政府部門,如司法部門、情報部門、軍隊都有大批線人,甚至新聞媒體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線人提供線索。美國聯邦當局偵破的絕大多數案件都在不同程度上得益于線人提供的情報。當然,這與他們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護線人的機制有很大關系。
要把法治社會建設好,要讓越來越多的人敢于加入到舉報的行列,不僅要轉變人們的觀念,還要從立法層面與執(zhí)法層面加以建設。從這個角度看,出臺《舉報法》和《舉報人風險保護法》等法律,無疑已是迫在眉睫。舉報人王好讓的雙手,能否換來一部保護法呢?這是一個需要回答的問題。 (劉義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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