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湖北襄陽人張文華因在宜昌多次犯下?lián)尳僮锉粓?zhí)行死刑。從被抓到被槍決,他一直冒用表哥唐建敏的名字。9年后,真相浮出水面,卻牽扯出喊冤10年的徐浩:張文華此前曾在襄陽犯下謀殺罪,在逃跑前主動舉報稱與同鄉(xiāng)徐浩伙同作案,在沒直接證據(jù)情況下,徐浩被判死緩。
這樣的謎案遠勝過電影《羅生門》,現(xiàn)實劇情會讓很多天才編劇汗顏。我們無意指責制度設計上的瑕疵,但在這看似荒誕不經(jīng)的事件中,存在太多非制度性遺憾。而違背常理的限期破案和政績考核標準,毫無疑問地充當了不光彩角色。
前車之鑒,后事之師。更讓人不可思議的是,如此現(xiàn)實指標和考核標準,還真實地存在著。因此,可以預見,倘若不革除積弊,類似荒唐事還將出現(xiàn)。而過往的諸多案例,比如佘祥林案以及此類案子,提醒我們這樣荒誕的事,這些年從未絕跡,對司法公平與社會正義的損害,也從未絕跡。所以,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建立健全制度并嚴格按程序從事,避免類似的傷害和遺憾。
“如果道歉有用,還要警察做什么?”這句帶有戲謔性的常見臺詞,其實更深層次地說明了,不公正個案帶給當事人的無盡傷痛。“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盡管現(xiàn)實不可能非白即黑,但做錯了就得接受應有懲罰。
更讓人擔心的是,這樣的案件,可能會朝著常見的由臨時工戴罪的方向演變。謎案有時并非就是無解的謎語,統(tǒng)觀整個案件的發(fā)展過程,能夠讓人信服的就是,這是一起葫蘆官判出的葫蘆案。太多明顯存在的程序瑕疵,以及沒能貫徹的“疑罪從無”原則,只能說明在畸形的考核標準高壓下,以及錯綜復雜的利益糾葛下,監(jiān)管機制與程序形同虛設。
上周末舉行的司法考試,據(jù)說各地參考人數(shù)都達到新高,這除了說明人們法律意識有所加強之外,更多的是一種糾偏式補償,因為此前很多基礎司法人員素養(yǎng)一直不高。倘若說這起案件是由于技術性操作失誤所致,則無疑打了很多地方司法現(xiàn)狀一記耳光,知法懂法且對法律具有敬畏心的執(zhí)法人員不是多了,而是太少了。(林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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