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國職稱英語考試前夕,海南多位考生不斷收到商家兜售試題答案的短信和電話。商家不但清楚地知道考生姓名和手機號碼,而且實現(xiàn)了準確鎖定。個人信息被泄露得如此徹底,令人震驚。面對考生的疑問,考試組織者稱不是自己泄露,商家拒絕回答,截至目前還沒人為此擔責。(相關報道見本報3月28日第9版)
報名考試,賣答案的電話就送上門;剛買了車,各類保險信息狂轟濫炸;看完樓盤,售樓短信讓人刪到手軟……個人信息泄露,已蔓延到衣食住用行,大有愈演愈烈之勢。
為何難懲治?關鍵是難取證。目前法律的舉證責任分配中,“誰主張、誰舉證”是一般原則,舉證責任倒置是例外,個人信息泄露案件適用一般原則,即舉證責任由受害者承擔。通常情況下,個人信息泄露可歸結為兩種途徑:一是主觀上,掌握公民信息的機構和行業(yè)中的內(nèi)部人員故意將信息泄露。二是客觀上,因為技術漏洞或者管理不善等導致公民信息被竊取。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性,公民個人處于弱勢地位,由受害者去舉證對方存在過錯,實屬勉為其難;即便是刑事案件中的偵查、公訴機關,也常常因證據(jù)問題陷入困境。
為改變受害者的不利地位,遏制信息泄露的蔓延態(tài)勢,不妨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將掌握公民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作為責任主體。
舉證責任倒置具有實行的應然性。掌握公民信息的機構和行業(yè),負有保護公民個人信息的當然義務。無論是內(nèi)部人員的主觀故意,還是工作方面的客觀漏洞,只要發(fā)生了個人信息泄漏事件,掌握公民信息者都難辭其咎,理應證明自己對泄露沒有過錯,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自己沒有泄密?拿出證據(jù)說話。看看誰還敢造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