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對“北大訴鄒恒甫案”的期待,已非簡單的誰輸誰羸,而更想透過法院對此案的法律分析,來找到相對明晰的網(wǎng)絡言論邊界。
1月20日,北京大學及北京夢桃源餐飲有限公司訴被告鄒恒甫名譽權糾紛兩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這起沸沸揚揚的“微博公案”,一年多后,事件終于進入庭審程序。海淀法院官方微博昨日對此案進行了直播。鑒于各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庭審暫無結論。依程序,合議庭將在評議后擇日宣判。
在法律領域,此案則細分為若干爭議點,諸如:北大是否享有名譽權?北大及夢桃源公司是否為適格的原告?鄒的微博言論是否存在誹謗或侮辱?是否對原告造成了實際損害?以旁觀者的中立視角觀察,北大當然享有名譽權。《民法通則》第101條已明確“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弊鳛榉ㄈ说谋贝?,也不容侮辱或誹謗。“原告適格”是民事訴訟立案的基本要件之一。
庭審的焦點還在言論的邊界上。這也是此案在公共領域備受關注的原因之一。鄒的微博言論是否侵權,以及應承擔何種責任,這在一些人看來或許一目了然,卻其實并非那么簡單。鄒恒甫引起事端的第一條微博原文稱,“北大院長在夢桃源北大醫(yī)療室吃飯時只要看到漂亮服務員就必然下手把她們奸淫,北大教授系主任也不例外。所以,夢桃源生意火暴。除了鄒恒甫,北大淫棍太多。”若字斟句酌,這第一句話的“只要看到XX,就必然XX”,從語義上看是個假設而非對事實的陳述。但從第二句“所以XX”,又讓人聯(lián)想到前一句乃是經(jīng)常發(fā)生的事實,且與“夢桃源生意火暴”存在邏輯關系。最后那句“北大淫棍太多”是陳述無疑,也直接指向“北大”。但也不是沒有爭議點,如該怎么定義“淫棍”和“太多”?
提出這些問題,并不代表支持這種言論表達。相反,不管鄒的這些微博言論是無心之語,還是費盡心機的定點打擊,在輿論場上都堪稱是言說者引以為鑒的負面標桿。更何況,鄒恒甫并非毫無法律意識的“網(wǎng)絡暴民”,更不是毫無自我保護意識的單純學者。事實上,2012年8月30日鄒恒甫還曾在微博中發(fā)布消息稱,“我籠統(tǒng)地寫北大院長系主任在夢桃源淫亂當然是太夸大了,我當然是指我了解到的少數(shù)院長副院長教授如此淫亂”。在以碎片化閱讀為特征的微博上,這種解釋與第一條微博被轉發(fā)近7萬條相比,顯得太微弱了,也難以挽回已經(jīng)造成的負面影響。
有論者指出,鄒在輿論場上其實已經(jīng)承擔了他應承擔的責任。每位受眾都有自己的獨立判斷能力,沒有多少人會真正因為一條微博而相信“北大淫棍太多”。更何況,鄒從未公開披露過任何一個支持他論點的證據(jù)材料。但這并不能否定鄒的法律責任。因此說,公眾對“北大訴鄒恒甫案”的期待,已非簡單的誰輸誰羸,而更想透過法院對此案的法律分析,來找到相對明晰的網(wǎng)絡言論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