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遏制“集體負責”等于“集體無責”,光有司法解釋與年復一年的口頭宣示,還遠遠不夠。
瀆職罪案查處中,常見有涉案人以“集體研究”作為抗辯理由。而瀆職罪刑事責任的確定,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日前最高法刑二庭庭長裴顯鼎對此回應稱,“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guī)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
雖然裴顯鼎對媒體公開詳解了懲治職務犯罪的四大焦點問題,但在眾多媒體看來,焦點中的焦點都指向了“集體研究致瀆職犯罪要追刑責”。這樣的議程設置至少表明了媒體的關切和社會的期待,司法機關有必要給予高度重視。
但嚴格說來,集體研究致瀆職犯罪要追刑責其實算不上“新聞”——這實乃陳條而并非新規(guī)。早在2013年1月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就明確了對于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的行為,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zhí)行人員,則可視具體情節(jié)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只不過,現(xiàn)實中“抓小放大”的現(xiàn)象仍廣泛存在。
面對權力和功勞,一個“抱”字;面對責任和過錯,一個“推”字。這樣的“太極”功夫若在官場蔓延,不但會敗壞風氣,加劇沖突,還會冷了一線執(zhí)行者的心。有權必有責,權責應一致。一些地方官場出現(xiàn)權責的倒掛,應當說與法律究責的不力緊密相關。權力具有天然膨脹的秉性,有官員希望“權大責小”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連司法也默許甚至縱容這種異化的權責關系。
瀆職罪行發(fā)生后,決策者將責任推給“集體研究”,無非是想用權力綁架更多的官員,從而讓司法機關在究責中忌于“法不責眾”的社會普遍心理,不敢堅持原則。從法律上講,對“集體研究”追責本不是問題,“集體負責”不等于“集體無責”。不少官員將“法不責眾”視為逃避法律風險的不二法門,但這一“潛規(guī)則”從未得到法律的認可。司法的準繩是法律,而非涉案人所自認的“規(guī)則”。不被瀆職者拙劣的自辯所蒙蔽,是司法者應有的司法技能和職業(yè)操守。
但也要承認,在中國反腐反瀆的司法一線,要對“集體責任”或“領導責任”進行精細的劃定,確實存在一定的難度。個別決策者希望借助“集體研究”來規(guī)避責任,其下屬也默認甚至樂于承擔這種“集體責任”。這一方面是因為“一把手”的權限過大,對下屬的決定權足以令他們不敢悖行;另一方面也因為,在“一把手”危難時候的以集體擔責來“投靠”,更能為今后的升遷積累資本。
要遏制“集體負責”等于“集體無責”,光有司法解釋與年復一年的口頭宣示,還遠遠不夠。無論是在我們的社會經驗里,還是在實際的傳播效果上,鮮活的個案要遠甚于枯燥的文本。最高法院在以個案普法上已經積累了不少經驗,應予堅持和發(fā)揚。取信于民、震懾于官的辦法,就是公開對“集體研究致瀆職犯罪”的究責個案,讓民眾實實在在地看到“權責一致”的最終實現(xiàn),也讓各級官員和司法者明明白白地看到“權責一致”并不是一張空頭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