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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走火,民警不知有子彈即違規(guī)
幼兒園走火,民警不知有子彈即違規(guī)
來源: 新京報 作者:劉子溪 時間:2014-05-30 08:27

  在幼兒園給孩子講解安全知識,真槍演示或無必要;而配槍民警“不知槍內有子彈”,則暴露管理疏漏。

  據(jù)報道,昨日10時許,鄭州市鄭東新區(qū)海文實驗幼兒園發(fā)生意外事件:園內六一匯報表演時,一警察槍支“走火”傷5人,傷者中有4名家長、1名兒童。此事曝出后,引起廣泛關注。

  如果沒有槍支“走火”事故,這原本是場寓教于樂的“安全教育活動”。而在針對幼兒園的暴力事件多發(fā)的背景下,專司安全保障與治安維護的民警,受邀到幼兒園傳授安全防范常識,也是警察履責的表現(xiàn)。遺憾的是,槍聲一響,也讓這場安全教育變得“不安全”起來。

  細究此次事故的成因,幾個細節(jié)不容忽視:據(jù)一名現(xiàn)場民警透露,槍走火前,持槍民警曾拿槍讓家長拍照,并不知道槍膛內有子彈。為滿足孩子的好奇心,其在展示手槍前對著地面驗槍,沒想射中地面濺起水泥碎屑傷到多人。

  在此需要追問的是,為何持槍民警做安全教育要帶真槍實彈,且不知槍內有子彈?就“真槍”問題講,《公安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規(guī)定》中規(guī)定“非警務活動嚴禁攜帶、使用槍支”。盡管說,此處“警務活動”的確切界定學界尚存爭議,去幼兒園講解安全知識是否在其列也不宜輕易置否,但從常識講,真槍演示或無必要。

  至于“實彈”,公務用槍實行嚴格的領用制度,根據(jù)《河南省公安局機關公務用槍管理使用辦法》第44條,發(fā)放槍支彈藥時,應在“槍支彈藥出入庫登記簿”上認真登記發(fā)放的槍支彈藥型號、槍號、數(shù)量等信息,并雙方簽字確認;發(fā)放槍支時,槍支保管人員應向領取人介紹槍支彈藥的構造、性能、用途及有關注意事項。而《鄭州市公安局民警佩槍巡邏工作規(guī)范》規(guī)定更嚴格:警察依程序領取時,現(xiàn)場要驗槍,查看槍內是否遺留子彈;槍支彈藥領出去后,每天不論使用時間長短,要每24小時向單位報告一次槍彈所在位置。一旦使用子彈,當事民警必須寫出書面報告,說明用途。

  可見,配槍民警不知槍內有子彈,要么是領取時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要么是保管人員失職。但不管怎樣,公安機關均應查清事實,明確責任所在,并依法追責。

  當前為反恐保障公共安全需要,很多地方開始推行一線民警配槍巡邏。但同時,公安機關須更加嚴格執(zhí)行槍支管理規(guī)定,更注重細節(jié),發(fā)揮配槍在維護公共安全上的功能,也避免使用不當造成的誤傷。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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