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湖南省懷化市溆浦縣人民檢察院,獲悉了兩起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例。兩案的共同點是,嫌犯賀某和梁一(化名)雖未直接實行強奸行為,但均因犯強奸罪而被訴、獲刑。
幫施暴者灌醉陪酒女
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楊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賀某等人到溆浦縣城某KTV包房唱歌,并讓被害人劉某、“阿米”兩名陪酒女陪唱。
在唱歌過程中,楊某見劉某長得漂亮,便提出想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要求,當即被拒絕。楊某不死心,授意該包廂內所有朋友將劉某灌醉。
根據事后多名證人證言,當時,楊某叫大家都敬劉某的酒,把她灌醉開房。賀某等人為幫助楊某,便輪流向劉某敬酒。很快,劉某因飲酒過量不省人事。此后,楊某將劉某背到另一包廂,在沙發(fā)上強奸了劉某。
2012年10月22日,溆浦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判決。楊某用酒灌醉被害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李某明知被告人楊某灌醉被害人是欲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而為被告人楊某提供幫助,被告人楊某、李某均已構成強奸罪。
被告人楊某因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6個月。李某犯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今年7月,嫌犯賀某才被公安機關抓獲。9月25日,賀某因涉嫌強奸罪被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檢察官說】雖然賀某、李某沒有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沒有直接實施強奸行為,但為他人實施強奸提供幫助的,屬共同犯罪,也構成強奸罪。賀某、李某屬幫助犯。該案中,如果賀某、李某開始對楊某的意圖不知情,就不構成強奸罪。
幫助犯,指共同犯罪中沒有直接參與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向實行犯提供幫助,使其便于實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幫助犯是從犯的一種,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未發(fā)生性關系仍以強奸罪論處
被告人梁一(化名)系懷化市溆浦縣人,2013年8月5日,他與被害人盧某(學生)通過微信相識,兩人相約晚上一起去爬山。盧某稱當晚還有一個女同學諶某和她一起去。
梁一將此事告訴了朋友梁二(化名)。兩人商量要把盧某及其同學“搞了”(指發(fā)生性關系)。當晚23時許,梁一和梁二兩人騎摩托車來到了盧某學校門口。次日凌晨2時,四人來到了梁一的鄉(xiāng)下家中。隨后,梁一將被害人盧某叫到家中左側房間,強行要與盧某發(fā)生性關系,遭到盧某反抗。盧某說服梁一并轉移話題,要梁一帶其去兜風。梁一自動終止了對盧某的侵害。盧某則找機會報了案。
同時,被告人梁二在梁一家中另一房間,欲強行與諶某發(fā)生性關系。雖然遭到諶某的反抗,一個小時后,諶某筋疲力盡被迫與梁二發(fā)生了性關系。
經溆浦縣人民檢察院指控,梁一、梁二兩人犯強奸罪,于2013年12月向溆浦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今年2月28日,溆浦縣人民法院一審該案后認為:梁一、梁二的行為構成強奸罪,但二被告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侵犯的對象不同,不構成共同犯罪,梁一主動放棄犯罪認定為犯罪中止,且案發(fā)后給予被害人賠償取得諒解。據此,判決被告人梁二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梁一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
溆浦縣人民檢察院對判決結果進行審查后認為:梁一與梁二經預謀對被害人盧某、諶某分別實施強奸行為,兩人主觀上有共同實施強奸犯罪的犯意,在客觀行為上也有分工和協(xié)作,符合共同犯罪的構成要件,構成共同犯罪,且兩人均系主犯。雖然梁一最終放棄對盧某繼續(xù)實施侵害,但其同案犯梁二已實施強奸行為且已既遂,按照“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共犯原理,梁一需對整個行為負責。據此,溆浦縣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未認定共同犯罪,系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梁一屬犯罪中止,系適用法律錯誤;一審判決對二被告人量刑畸輕”為由提起抗訴。
今年7月,此案二審開庭審理后,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采納了抗訴意見,對二被告人依法改判:被告人梁二由有期徒刑3年改判為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梁一由有期徒刑1年改判為有期徒刑3年。
【檢察官說】該案系共同犯罪。梁一雖未與被害人盧某發(fā)生性關系,但其同案犯梁二已實施強奸行為且已既遂,按照“一人既遂,全案既遂”的共犯原理,梁一需對整個行為負責,梁一放棄繼續(xù)實施侵害的行為可以作為酌定從輕處罰的量刑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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