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土地使用證被政府變更登記在別人名下,七旬婦狀告陜西省華陰市政府違法行政,要求恢復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在半年訴訟期內,被告華陰市政府既不應訴也不出庭,渭南中院作出并送達行政判決后,華陰市政府依然不聞不問。(2月17日《華商報》)
“民告官”對很多“民”來說,是血淚史、慘痛史,因為“民”除了很難獲得勝訴、贏得公正之外,還有各種潛藏的風險,比如被打擊報復、被穿小鞋等。一般而言,“民”告官需要一定的勇氣,步伐一旦邁開,基本上就沒有回頭路。
或許,也正是因為“民告官”的勝訴率比較低,才讓一些“民”失去了對法律的信仰與尊重,最終有了“信訪不信法”的意識,并奉行著“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處事原則。
最新修改的《行政訴訟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這是讓政府官員尊重民眾的開始。
隨后,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則規(guī)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這對“官員應出庭”進行了細致的規(guī)定,讓其變得更具可操作性。
如此法律規(guī)定,意圖很明顯,就是希望政府部門面對問題與矛盾時,不要當鴕鳥,不要躲閃,而必須正面應對,此舉值得點贊。可以說,對政府官員必須應訴的規(guī)定,也是對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一種踐行。
遺憾的是,即便法律規(guī)定得如此明確,華陰市政府的相關官員依然不應訴不出庭,對敗訴判決也不聞不問,其影響十分惡劣。畢竟,這是近兩年來渭南中院審理的200多起民告官案件中,唯一一起政府被告既不應訴也不出庭的案件。
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用法律原則來辦事,這早已成為一種社會共識。作為政府官員,更應率先垂范??上?,無論法律規(guī)定得多完美,無論民眾呼吁得多熱情,華陰市政府相關官員就是不應訴不出庭,其原因不得而知,但不管什么樣的原因,華陰市政府相關官員當前的做派,就是對法律的徹底藐視。
政府官員藐視法律,問責機制就必須跟上,不然便會形成不好的破窗效應。唯有對相關官員嚴肅問責,此事才不至于讓法律顏面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