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從李某等人手里承攬鋪路工程完工后,向?qū)Ψ接懸こ炭顓s遭暴打,后到法院討薪時苦于無法出示任何證據(jù),被告也矢口否認合同關系。近日,通州法院通過調(diào)取當初李某等人因故意傷害在公安機關做的筆錄,支持了蔣某的部分訴訟請求。
蔣某訴稱,2013年,他在朋友介紹下承攬了被告李某、葛某和武某承包的混凝土路面鋪設工程,約定工錢為每平米5元,共計4338平米,完工后一次性結(jié)清。后蔣某帶人進場施工并于2013年8月完工。事后,蔣某多次找到李某等人索要工錢,對方稱甲方?jīng)]有結(jié)算不能支付。在一次討薪過程中,蔣某還被李某打成輕傷,后李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緩刑。隨后,蔣某將李某三人告上法庭。
庭審中,李某和葛某矢口否認與蔣某存在承攬合同關系。因當初蔣某承攬工程是口頭約定,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完工后也沒有結(jié)算單,所以對合同關系、單價、工程量均沒有任何證據(jù)可以出示。
法官立刻調(diào)取了公安機關在調(diào)查此前故意傷害案時所做的相關筆錄。李某在筆錄中還承認尚欠蔣某17000元左右的工錢。法院最終認定,蔣某不能提供證據(jù)證明三被告欠付的價款為21690元,但從公安機關的筆錄看,三被告至少欠蔣某17000元,故判令三被告支付這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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