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西安市一名高三學生借來摩托車想跟同學一起進山放松,在路上被交警查處,并因涉嫌無照駕駛摩托車被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金500元。當事人的父親反復求情,因考慮到該生即將參加高考,交警同意暫緩執(zhí)行處罰,等高考結(jié)束后再進行執(zhí)行拘留的處罰。(新聞來源:華商報)
有些人紛紛對交警的這一做法點贊,認為構(gòu)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法律要通人情,交警的這一人性化的做法,值得提倡。然而在筆者看來,這樣特事特辦所謂人性化執(zhí)法,其實弊大于利,從長遠來看,更不利于我們的法治建設。
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也是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保證。法律就是強制性的規(guī)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使踐踏法律者受到相應的懲罰。從這一點來說,如果法律面前有了參加高考的特殊人群,那是不是以后還會有諸如參加公務員考試的特殊人群?如果是這樣的話,一旦存在了特事特辦的特殊人群,那豈不是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矛盾了嗎?
對于執(zhí)法者而言,法律是工具是手段,但不是特權。法律是提供了我們裁量合法與否的尺度,但是它不應該以個人的主觀臆想而做出是非曲直的彈性判斷。我們生活在一個法治社會,一個社會的文明標志是他們的民主程度,是公民的民主權力。對于執(zhí)法者而言,首先要知法,其次才能更好地執(zhí)法,人情不能也不應該成為損害法律尊嚴的擋箭牌。
正如香港大學的法律系教授陳弘毅所言,“法治概念的最高層次是一種信念,堅信一切法律的基礎,就應是對于人的價值的尊重?!?試想無證駕駛的人違法道路交通法規(guī)是不是對其他路上行人生命的不尊重?如果我們因為人情給一部分人讓道開了綠燈,那豈不是變相得為另外一部分的利益受損敞開了大門,法律的威懾力又將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