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11月9日消息? 日前,記者在浙江高級法院采訪中了解到,該院在今年3月糾正了一起2年前審結(jié)的、將其中一名窩藏犯錯定為搶劫殺人犯的案件。
2006年,浙江省慈溪市長河鎮(zhèn)一小店的女店主被人搶劫后殺死在店內(nèi)。經(jīng)公安機關(guān)偵查,認定系暫住在該地的貴州省惠水縣人吳大全、史畢幺(未成年)所為。2007年寧波市檢察院向?qū)幉ㄖ性浩鹪V。寧波中院開庭審理中,兩被告人均供認有罪,寧波中院遂認定吳大全、史畢幺共同入戶搶劫殺人,判處吳大全死刑,史畢幺無期徒刑。
吳大全對一審認定的主要事實無異議,但認為量刑過重,向浙江高院提出上訴。2007年5月17日,浙江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部分采納了吳大全的上訴理由,改判吳大全死緩。吳大全對此沒有提出申訴。
2009年7月,省高院根據(jù)“此案可能有錯”的反映,立即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依法提起再審。經(jīng)發(fā)回寧波中院重新審理,確認參加搶劫殺人的是史畢幺及另一同鄉(xiāng)。吳大全在明知史畢幺搶劫犯罪的情況下,幫助聯(lián)系史畢幺的親戚,籌措潛逃資金,并伙同史畢幺潛逃至廣東,其行為已構(gòu)成窩藏罪,遂判處吳大全有期徒刑四年四個月。吳大全對此判決沒有提出上訴。吳大全已于今年8月10日被假釋。
浙江高院有關(guān)人士表示,對吳大全定性錯誤,教訓(xùn)深刻,要從案件辦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認真剖析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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