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我們也去了解了,在1997年的時候,新街辦事處根本就不在同心路。在1997年,同心路根本就不存在,是后面政府才新修的一條公路。
那么,實際情況到底是不是像王杰說的這樣呢?記者對此進行了調查。
記者:咨詢一下,原來這個辦事處是不是在同心路?
工作人員:原來辦事處在另外一邊。
記者:沒在同心路?
工作人員:同心路是現(xiàn)在辦結婚證的地方,自流井區(qū)社區(qū)服務中心。
如此說來,王杰覺得趙元春肯定是被劉婭收買了,也因此推斷,劉婭自己也在撒謊,而且這個謊撒得實在不高明。因為按照規(guī)定,當事人結婚,必須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才能取得結婚證,而號稱給他們辦理了結婚證的新街辦事處,都不是他們戶口所在地。
王杰:我的戶口是在中華路,中華路應該是在東街;而劉婭提供的戶口,她是在豆芽灣,豆芽灣是在五星街,就是我們兩個的戶口都不在新街。如果辦結婚證,按照法律規(guī)定,根本不應該到新街(街道辦事處)去辦。
王杰說的到底是否屬實呢?記者找到了王杰戶口所在地的東街街道辦事處。
記者:找一個人,中3組7戶,這是屬于東街嗎?
工作人員:這是東華路。
記者:之前是屬于東街管嗎?
工作人員:嗯,是東街,就是東街街道辦事處。原來叫中華路居委會3組。
記者:反正是隸屬于東街辦事處管是吧?
工作人員:對。
記者:這個豆芽灣是屬于?
工作人員:也是東街的。
記者:肯定不是新街是吧?
工作人員:不是的,這一片都屬于東街辦事處的。
東街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十分肯定地告訴記者,1997年的時候,新街辦事處不是王杰和劉婭的戶籍所在地,是不可能給王杰和劉婭辦理結婚登記的。
婚姻關系被證偽 法院照樣不判離婚
既然是這樣,那么法院為什么會支持劉婭的訴訟請求呢?
王杰:劉婭提交了一個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表,律師給我拿回來,我感到很驚訝,也是第一次看見。
據(jù)劉婭說,這份申請,是自己發(fā)現(xiàn)結婚證霉爛之后,于2001年的12月31日補領《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時候填寫的。
原來,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如果結婚證遺失或者損壞,是無法進行補辦的,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夫妻關系證明書》。在法律上,《夫妻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的作用是一樣的。而在劉婭向法院提交的這份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表上,我們再次看到了王杰的名字。
王杰:之后我們做了鑒定,所有我的名字是劉婭寫的,還有那個《結婚申請登記書》和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上面表的內容的字,也是她簽的,她寫的。
此時,王杰提出,既然劉婭能夠拿出申請表,就應該能拿出《夫妻關系證明書》。那么,劉婭的《夫妻關系證明書》又在哪里呢?
在當年的采訪資料中,劉婭是這樣說的——
劉婭:當時所有的房產證,就是特別重要的一些材料,放在一起,放在床頭柜里頭。我找這個《夫妻關系證明書》的時候,就沒有了。
記者:怎么在材料里面顯示是本人(來到現(xiàn)場)?是要通過簽字來顯示?
四川省自貢市自流井區(qū)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主任楊敏:手印啊,簽字啊。
記者:就是一直以來就是通過手印和簽字來體現(xiàn)是夫妻兩人(親自到場)?
楊敏:肯定,手印是唯一的啊。
王杰覺得,劉婭拿不出結婚證,也拿不出《夫妻關系證明書》,而她拿出的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表上,又不是自己的簽字,這就足以證明兩個人沒有婚姻關系。不僅如此,王杰還突然想到,他跟劉婭在1997年的1月27日并不認識。
王杰:應該說,我跟她是在1997年年底、下半年才開始一起談朋友,1998年的上半年才開始對外公開。
那么,王杰的說法是否屬實呢?記者找到了劉婭和王杰的介紹人何平。
何平:我介紹他們互相認識。
記者:您還記得您介紹他們互相認識的時間大概是幾幾年?
何平:大概就是在,我想了一下,可能就是在1997年的樣子。具體1997年哪個時段,我記不大清楚了。
記者:春夏秋冬您還記得是什么時候嗎?穿什么衣服?
何平:應該是比較熱的時候。
記者:劉婭在法院上遞交的證據(jù),說是1997年的元月27日她就跟王總去街道辦事處領取了結婚證。這個說法有可能嗎?
何平:那沒有可能的。
王杰堅信,檔案館里自己和劉婭的婚姻檔案肯定是假的,因為除了《結婚申請登記書》以外,檔案里還有一份王杰的《婚姻狀況證明書》,這是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的時候必須要出具的證明自己是單身的證明材料。而在王杰的這份證明書的右下角,蓋的卻是自貢乙通物資有限公司的章。王杰認定,這也是假的。
王杰:當時這家公司在合并過后,那是1996年的4月份,已經變更和注銷了。那個時候,1996年,已經注銷了,公章也交回工商去了。她在1997年還在用這個章,很顯然她的章是假的,是不存在的。
不僅如此,王杰覺得,檔案館里保存的劉婭和自己的婚姻檔案中,資料根本不齊全,這在當年,根本不符合頒發(fā)結婚證的條件。
王杰:我們的資料里沒有我的身份證的復印件,也沒有戶口本的復印件,劉婭的也沒有,也沒有體檢表,這是當時規(guī)定一定要具備的。
那么按照當時的規(guī)定,當事雙方一定要出具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還要有婚前的醫(yī)學檢查證明,但是,他和劉婭的所謂婚姻檔案中,根本就沒有這些結婚所必需的材料。
于是,王杰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當?shù)孛裾块T的虛假婚姻檔案。
主持人:今天我們請到演播室的嘉賓,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姚歡慶教授。歡迎姚老師!
姚歡慶:你好!
主持人:目前劉婭說她和王杰是夫妻關系,但是她拿不出結婚證和《夫妻關系證明書》,在這個前提下,她向法院遞交了《結婚申請登記書》,以及申請開具《夫妻關系證明書》的申請表。這兩份材料是不是跟結婚證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姚歡慶:那當然不能。因為從婚姻關系的確定的標準,只有一:結婚證書,二就是《夫妻關系證明書》。而至于說你遞交這樣的一個申請,說我要結婚,那完全有可能在最終的一剎那之前可能會反悔,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婚姻關系肯定還沒有成立。
主持人:現(xiàn)在劉婭承認,當時《結婚申請登記書》上,男方王杰的簽字是她代簽的。那如果是她代簽的,這份登記書還有沒有《法律效力》了?
姚歡慶:我們認為肯定沒有法律效力。因為結婚行為作為一種人身關系的建立,它要求一個很重要的要件,就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定要自愿。
主持人:由于特殊的原因,我說我現(xiàn)在簽不了字,由他/她代我簽,行不行?
姚歡慶:不行。理論上肯定是不行的。這個情況下你可以通過摁手印,或者通過其他方式來替代,或者說在現(xiàn)場我有錄音,或者在現(xiàn)場有做其他的一種行為來表明,雖然不是我自己簽字,但是我結婚的真實意愿是明確而具體的。
那么我們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原則上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也就是說,作為劉婭來說,有義務證明她和王杰之間存在這樣的一個夫妻關系。而我們現(xiàn)有的證據(jù)能夠證明的,劉婭提供的這些間接證據(jù)都證明,實際上跟王杰沒有關系。為什么呢?因為上面沒有王杰真正的簽字。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你當然不能認為,說劉婭跟王杰之間,從現(xiàn)有的證據(jù)里面,能夠推斷出來,他們已經有了夫妻關系。那么至于他們事實上有沒有夫妻關系,從我們法律的角度來講,應該說處于一種事實未明的狀態(tài)。但是,在事實未明的狀態(tài)情況下,由于劉婭不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證明他們之間有夫妻關系,那么作為法院來說,當然結果應該是駁回原告(劉婭)的訴訟請求。
法院很快就下達了行政裁定書,說王杰超過了5年訴訟時效,不予受理。
這讓王杰覺得很是委屈。明明他已經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他和劉婭所謂的婚姻檔案都是偽造的,但是法院卻沒有受理這起行政官司。
而與此同時,王杰就離婚案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訴,也有了結果:二審法院并沒有支持王杰的訴訟要求。
四川省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楊慧萍:經過審委會討論決定之后,就是認定夫妻關系成立,本案所涉及的財產,(夫妻雙方)各占50%。
那么法院又是怎么認定王杰和劉婭之間存在夫妻關系的呢?
楊慧萍:二審認定他們夫妻關系成立,主要是說有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發(fā)放了結婚證。街道辦事處,就是說發(fā)放結婚證那個地方出的證明,就證明王杰跟劉婭于1997年的1月在新街辦事處辦理了結婚證?,F(xiàn)在結婚證……這樣就證明這個婚姻。街道辦事處已經出具了這個證明跟民政局。
我們拿到了楊慧萍法官所說的判決依據(jù),這是一份由新街辦事處開具的證明。但是,王杰的代理人告訴我們,這份證明的出具,存在問題。
王杰的代理人何洪潮:這份證明存在著取證程序違法、證明內容虛假兩個問題。關于取證程序違法的問題,新街辦事處楊英書記說得很明確,這份證明是二審法官拿著事先打好的證明到新街辦事處加蓋的公章。
記者:哦,這兒加蓋的公章是嗎?
何洪潮:對。這個從取證來講肯定是違法的。、
記者:但是這個楊慧萍認可嗎?
何洪潮:楊慧萍在2009年9月28日在這份證明上簽了字。
記者:就是楊慧萍認可楊英書記的這種說法?
何洪潮: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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