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消息6月7日?? 因為對婚前財產(chǎn)分配有意見,雖然已經(jīng)離婚,但孫鴻為還是隔三差五地騷擾前妻及其家人。最終,他與前妻的親弟弟發(fā)生爭執(zhí),并持剪刀將對方捅死。上周五上午10點左右,此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孫鴻為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并被做出限制減刑的“死命令”。據(jù)悉,對于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的案件適用限制減刑,在江蘇尚屬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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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捅死前妻親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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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鴻為是溧水人,30多歲的他一直沒有正當工作,還曾因為盜竊兩次被判處有期徒刑。出獄后,孫鴻為到處游蕩,和妻子的關(guān)系也越來越緊張。2009年6月,孫鴻為和妻子劉娟辦理了離婚手續(xù),但由于對婚前財產(chǎn)的分割存在異議,離婚后,他隔三差五到劉娟家里沖砸財物,索要錢財。經(jīng)事后查對,從2010年10月8日至11月19日,40多天時間,劉娟先后報警十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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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30日早上7時許,孫鴻為攜裁布剪刀,再次前往劉娟家中滋事,阻撓正在進行裝潢的工人工作。接到工人的電話后,劉娟撥打了弟弟劉韜的電話,讓其陪她回家看看。劉韜又約了另外兩個朋友,趕往姐姐家中。進門后,劉韜見孫鴻為坐在臺階上,便呵斥其下來。很快,兩人扭打在一起。一兩分鐘后,劉韜大喊起來,旁邊的人這才看到,孫鴻為手上攥著一個鋒利的剪刀,上面全是鮮血。案發(fā)后孫鴻為逃逸,劉韜因傷勢過重當場死亡。民警迅速展開調(diào)查,于案發(fā)當天上午9點左右將孫鴻為擒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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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緩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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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審理認為,孫鴻為已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孫鴻為及其辯護人則認為,孫鴻為是在受到被害人攻擊后用剪刀還擊,系正當防衛(wèi),而且孫鴻為沒有殺人的故意,應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然而,證人楊某、張某的證言,均證實被告人孫鴻為先用剪刀捅被害人,楊某見狀后才用鐵鍬砸被告人頭部,而且孫鴻為在被害人胸部連捅三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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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孫鴻為的犯罪行為致人死亡,罪行極其嚴重,論罪當處死刑,但鑒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所引發(fā),故對孫鴻為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又鑒于孫鴻為曾因盜竊罪兩次被科以刑罰,且對本案被害人親屬的經(jīng)濟損失未充分賠償,并未取得被害人親屬的諒解,故法院綜合考慮后,依法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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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jié)果出來后,劉娟及其家人嚎啕大哭,她們當庭下跪,懇請法官判處孫鴻為死刑,“留著他,出來還會殺我們?!睂Υ?,此案審判長沈曉蓓表示,今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50條作了修改,增加了對累犯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等9種情況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同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犯罪情節(jié)等情況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解讀】
將服刑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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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金禾律師事務所顧宸菲律師表示,按照規(guī)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應當減刑。對于已經(jīng)判處了限制減刑的犯罪分子,到底是減刑還是不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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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法官介紹,限制減刑判決發(fā)出去后,實際上是對犯罪分子在實際執(zhí)行刑期上做了限定。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后,最低服刑期限為14年;而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對被告人判處死緩并限制減刑,那么被告人最低服刑期限一般為25年,即使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立功的,最低服刑期限也不能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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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在實施的過程中,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還是可以適用減刑規(guī)定,但你無論怎么減,都得超過實際服刑20年的期限。”法官表示,因為這一規(guī)定才實施,具體在執(zhí)行中肯定會出現(xiàn)很多不同的個案,對此,法官也正在進行調(diào)研分析,以期望能更好地適用法律。
(文中涉案人員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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