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園廣場整改時施工圖(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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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進展:法院判定“春園”連帶給付工程款又撤判重審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當事雙方雷志勇與“春園”對簿公堂,就工程是否有質(zhì)量問題、工程造價究竟為多少等問題分別向法院申請鑒定。2010年6月23日,“春園”因證據(jù)不足,鑒定申請被工程質(zhì)量及維修費用鑒定單位退回。8月30日,海南匯德咨詢有限公司對雷志勇申請工程造價做出結論,工程總造價為663.75萬元。
最終,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雙方都有過錯。雷志勇沒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zhì)證書,與葉林坤達成的合同因主體不合格,且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但雷志勇已依約施工,工程竣工后交付葉林坤使用,原告有權參照合同約定和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獲得工程款。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及原告放棄部分利潤的請求,原告應獲得的利潤法院支持50%。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也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判決,“春園”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雷志勇連帶給付工程款125.3萬元。
法院宣判后,雷志勇立即將好消息傳達給60余名民工。原以為在被拖欠整整一年薪水后,終于可以如愿領到血汗錢的民工們當時都很高興。但不料,在不到一周的時間,雷志勇得到消息,“春園”不服判決向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的判決不但未執(zhí)行,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1日下發(fā)民事裁定書,認為原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應撤銷原判,發(fā)回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審。
2011年6月16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向雷志勇下發(fā)了通知書,告知其之前工程造價報告不可采信,他對工程款的司法鑒定負有舉證責任,要求其重新申請鑒定并預交鑒定費用。雷志勇看著通知書無奈地對記者說:“當初的鑒定是向法院申請后做的,為何不可采信?再鑒定又得多花10多萬元,還不知道有沒結果?!?/span>
對此,范某、胡某等多位農(nóng)民工表示,2年都過去了,還得重新開始鑒定打官司,看來這個薪水真的是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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