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wǎng)8月3日消息(實習記者 吳開詩 通訊員 方茜 馮厚貴 李成敏)8月1日下午,海南屯昌法院公開審理一件涉嫌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案件,判處被告郭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據(jù)介紹,2011年5月31日下午,郭某某酒后駕駛瓊01-2755X號中型四輪拖拉機從屯昌縣城經(jīng)屯昌鎮(zhèn)茶山內(nèi)村方向行駛,16時30分途經(jīng)國道224線88KM+800M處時,被屯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的執(zhí)勤民警當場抓獲。經(jīng)海南醫(yī)學鑒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檢驗報告書:郭某某血樣中含有乙醇,其濃度為197mg/100ml。
屯昌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郭某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郭某某在法庭上供認不諱,并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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