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林一對男女經人介紹,相愛不到五個月未辦結婚證,按習俗舉行了婚禮,可是沒過多久,兩人因性格差異,女方電話通知男方斷絕關系,無奈的男方訴請返還彩禮。近日,灣里區(qū)人民法院調解了這起婚約案。
剩男娶妻性格不合閃婚閃離
2012年5月,年近33歲的“剩男”徐木根與比他小6歲的袁梅花(均為化名)經人牽線相識,兩人戀愛開展順利,很快就到了談婚論嫁的程度。
在當地,娶妻有送彩禮的習俗。2012年10月4日,徐木根在女方的要求下支付了7.8萬元彩禮,女方用此購置了小型家用汽車和金手鏈、金項鏈、金吊墜,又買了彩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及床上用品作為陪嫁,雙方今年1月24日按習俗舉辦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沒過多久,袁梅花覺得兩人的性格差異很大,在未打招呼的情況下離開了徐家,之后打電話給徐木根提出分手。今年2月28日,袁梅花又在男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做了人流,雙方產生分歧。
男方起訴要求女方退還彩禮
今年3月中旬,徐木根一紙訴狀將女方告上法庭,請求返還彩禮及“三金”(金首飾)。訴訟中,袁梅花辯稱,彩禮用于購置“三金”和家電及小型汽車,雖然車輛登記在她的名下,但購買車輛是為了方便男方開店所需。袁梅花做人流時,徐木根不聞不問,給她造成傷害,理應承擔一些費用。
日前,灣里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徐木根向被告袁梅花支付了7.8萬元彩禮,系以雙方締結婚姻為目的,現因未能產生有效婚姻,且已分手,袁梅花已將部分彩禮用于購買家電等物品,以陪嫁的形式帶到徐木根家,不予返還;對于所購汽車問題,徐木根表示愿意折算3.6萬歸其所有,袁梅花也表示同意,但應配合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經過雙方面對面的折抵,女方返還了男方1.5萬元彩禮。
律師稱三種情形
可請求返還彩禮
北京大成(南昌)律師事務所劉行律師表示,如果男女雙方沒有真正的感情,而完全靠高額的彩禮維持婚姻,這樣的婚姻并不牢固,且離婚時還要符合法定條件才能返還。
劉律師說,根據目前我國國情,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有三種情形可請求返還: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實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其中后兩項,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劉律師表示,1994年2月1日起,我國婚姻法有所調整,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也就是說,以這個時間為節(jié)點,之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便有事實婚姻關系,男女雙方僅是同居關系。本案中,雙方應按上述第一種情形返還有關彩禮。(高昭彭王倩 記者 汪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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