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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曾成杰案看民間金融的高風險
從曾成杰案看民間金融的高風險
來源: 大洋網 作者: 時間:2013-07-17 11:38

  7月12日,湖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犯有集資詐騙罪的原湖南某地產公司總裁曾成杰執(zhí)行了死刑。將此案與政策面上近期對支持民間金融市場發(fā)展的強調結合在一起,可以讓我們對民間金融所面臨的困境和未來可能面臨的風險有一個更清醒的認識。

  民間金融市場脫離了國家金融市場管理的軌道,導致問題叢生。而民間金融市場之所以能夠在民間產生吸引力,唯一的手段便是高息攬儲,但由于這種借貸最終必須依靠實體經濟產生效益,一旦實體經濟經營上發(fā)生問題,就很容易發(fā)生資金鏈斷裂,并最終釀成一系列事件。

  今年6月,我國銀行間市場爆發(fā)了一場罕見的“錢荒”,在此之后,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了關于利用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金融十條”,其中規(guī)定“允許發(fā)展成熟、經營穩(wěn)健的村鎮(zhèn)銀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內,調整主發(fā)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fā)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這是對民間金融市場管理的一大突破。但是,曾成杰案的發(fā)生提醒我們,我國的法律還缺乏對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的集資詐騙的準確區(qū)分,如果未來設立的民營銀行因為經營不善而發(fā)生破產等危機的時候,民營銀行的創(chuàng)立者是否會重蹈吳英、曾成杰的覆轍,還缺乏明確的界定。

  實際上,這已經構成民間金融市場有序發(fā)展,包括民營銀行建立的一個繞不過去的障礙。其實,在“金融十條”發(fā)布之前,國家早已開展了對民間金融的推進,但收效并不明顯。去年3月底國務院決定在民營經濟發(fā)達的溫州設立綜合改革試驗區(qū),但是一年多的實踐下來,這項改革卻越來越弱,按當時的改革方案設立的溫州民間借貸中心也生意清淡。這種情況的出現固然有錯綜復雜的原因,但法律在此方面的滯后無疑是無法回避的問題。

  相對于工農中建等國有大銀行,民營銀行即使能夠建立起來,其所承受的市場風險遠遠高于國有銀行,按照我國金融業(yè)改革的方向,今后國家不可能為銀行業(yè)的壞賬兜底,民營銀行出現問題,很可能會使儲戶的利益受到損害,如果因此而凝結社會問題,政府對此有多少承受力,也是一個充滿疑問的問題。如果這些問題仍然處在模糊狀態(tài),民間金融要想發(fā)展起來,那是不可能的。

  因此,政策面上期盼民間金融能夠發(fā)展,以彌補國有銀行對實體經濟支持的不足,但光有一個宏觀的政策還遠遠不夠,更需要進行深入的改革來解決金融市場的不足。如果利率市場化和儲蓄保險制度能及早建立起來,那么民間金融的發(fā)展,特別是民營銀行的發(fā)展就解決了相當程度的后顧之憂。這里特別要指出的一點是,我國的國有銀行通過這么多年的發(fā)展,已經兵強馬壯,它們對民營中小微企業(yè)支持力度不夠,非不能也,實乃不為也。因此,政策面上還是應該要求國有銀行盡量滿足對民營中小微企業(yè)的信貸要求,這也是其作為國有銀行的分內之事,而不必將這種責任完全由力量本身就很薄弱的民間金融市場來承擔。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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