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南大關一官員強奸幼女案”追蹤
再審開庭之前,面對法院調解的15萬元民事賠償,云南省大關縣一官員強奸四歲幼女案受害女孩的家長最終選擇了接受。若拒絕接受,法院再審判決中他們也許依然一分錢賠償都拿不到。
8月24日,云南省昭通市大關縣女孩小?。ɑ┰诩腋浇慕诌呁嫠r,被郭玉馳擄至家中實施了強奸,郭玉馳系原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
郭玉馳家最終愿賠15萬元
在一審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馳承擔醫(yī)療費、住宿費、交通費、誤工損失、精神損失費等共計85萬余元。
但他們的代理律師,云南冰鑒律師事務所主任陳維鏢分析,除了醫(yī)院檢查的費用,交通費、誤工費的主體都是小浴的父母和親友,很難獲得法院支持。而精神損失索賠法律一般不會支持,“根據(jù)最高法的司法解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范圍是物質損失,精神損失并不在其中?!?/p>
果然,9月24日,一審法院一審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由于案件刑期的判決被檢察機關以“量刑明顯不當”為由提起抗訴,10月17日,案件刑事和附帶民事部分被昭通市中級法院發(fā)回大關縣法院重審。
據(jù)小浴的母親劉女士介紹,案件被上級法院發(fā)回重審之后,法院開始對賠償?shù)慕痤~進行非訴訟調解,郭玉馳家最終愿意賠償15萬元。
法院擇期再審案件刑事部分
“在刑事案件中,要獲得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有三個途徑:私下賠償、法院調解、另外提起民事訴訟。通常是采用前兩種途徑,通過被告人積極賠償進而獲得受害人諒解,可以作為悔罪表現(xiàn),作為酌定的從輕情節(jié)?!敝袊ù髮W法學教授洪道德說。
劉女士認為,家里經濟現(xiàn)在就已經支撐不下去了,更別說孩子以后治療的事情了。
陳維鏢認為,司法解釋的有關條款是難以跨越的“門檻”,如果他們不接受這份調解的賠償,再審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據(jù)不支持賠償訴求,極有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
最終,10月25日下午,雙方達成了民事和解。大關縣法院將擇期開庭再審案件的刑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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