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昌市公安局強制隔離戒毒所民警林道理,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27.5萬元,索賄2萬元。12月24日,海南一中院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審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的判決。
????????2011年2月,林道理在文昌市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隊任職期間,受領導指派經辦文昌市公安局墊付醫(yī)治交通事故當事人何某某的住院費、生活費、誤工費、房租水電費、生活用品費等相關費用。2011年2月至6月20日,林道理從文昌市會計管理中心共預借49.5萬元。其中用于繳納何某某各種相關費用共計229889.33元。對余款265110.67元,林道理不退還,全部用于個人生活消費,至今尚未退還。
????????2011年8月12日,文昌市公安局巡警防暴大隊協(xié)警魏某某因交通事故身亡。文昌市公安局決定撥付10000元用于慰問魏某某的親屬,并指派林道理代領后送交魏某某親屬。2011年11月23日,林道理從文昌市公安局領了10000元慰問金后,未將錢送交魏某某親屬而是用于其個人消費。魏某某父親多次追索,林道理分別于2012年8月20日、8月21日、9月6日,分三次將10000元匯轉給魏某某的親屬。
????????2012年5月12日,文昌市重興鎮(zhèn)村民符某某被文昌市公安局決定強制戒毒二年,在林道理任職的文昌市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zhí)行。2012年7月11日,符某某要求林道理幫忙辦理其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林道理答應幫忙,但要好處費。符某某父親于次日將10000元交給林道理。2012年7月16日,林道理對符某某說要辦理提前解除強制戒毒,需要30000元,可以先付20000元,余下的10000元辦理完后再付。符某某與其朋友林某聯(lián)系,當晚將10000元交給林道理。
????????2012年8月,因林道理沒有辦好符某某提前解除強制戒毒的事項,當月19日、22日分兩次將20000元轉給林某。
????????一審宣判后,林道理以量刑過重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訴。海南一中院審理認為,林道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計挪用275110.67元公款歸個人使用,其中10000元已退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林道理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并收受他人賄賂款20000元,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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