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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私憤縱火行兇不值得同情
泄私憤縱火行兇不值得同情
來源: 京華時報 作者:王云帆 時間:2014-03-03 11:14

不管兇手基于何種動機、背后又有何種隱情,都不能被原諒,也不值得同情。

  面對惡性個案,與其過度解讀,不如行動起來,對身邊的人多一份關(guān)懷。也許,一個扭曲的心靈就因為我們的一個善意微笑而得以轉(zhuǎn)變。

  發(fā)生在貴陽的“2·27”公交縱火案,這兩天備受關(guān)注。截至昨晚,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35人受傷,傷者蘇某已被警方確認為嫌疑人。蘇某交代,因懷疑妻子有婚外情而心理失衡、遷怒社會,在公交車上縱火。

  警方及時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消除流傳于網(wǎng)絡(luò)的種種傳言。尤其是大火發(fā)生地的同一路公交車曾在事發(fā)5天前卷入一起交通事故,導致一名26歲的青年身亡,死者家屬曾前往當?shù)卣块T討要說法。一些網(wǎng)民猜測兩案可能存在某種關(guān)聯(lián)。在自媒體時代,網(wǎng)民基于各自的知識背景、生活經(jīng)驗和價值觀對個案作出種種評述,已是常態(tài)。既要尊重網(wǎng)民的言論自由,又要防止不當猜測引發(fā)流言,最好的辦法就是由權(quán)威部門及時公布相關(guān)信息。

  當然,這起縱火案尚在偵破中,蘇某的初步交代是否就是本案的最終定論,還有待公安司法機關(guān)進一步證實。但“報復社會型”犯罪在近年來并不鮮見,對于普通人而言,因這類災難性事件無從預防令人倍感不安。

  社會學家、心理學家用“反社會人格”“悖德性人格”等專業(yè)詞匯,來定義這些兇手。媒體也曾反思,對此類案件的過度報道尤其是對兇手作案過程的過度曝光,容易引發(fā)示范效應(yīng)。這些研究和反思,在不同領(lǐng)域有不同的價值。對公眾來說,認識到違反法律的后果比看到報復社會的后果更重要。公交縱火,首先是一起嚴重的刑事罪案。不管兇手基于何種動機、背后又有何種隱情,將報復的矛頭指向不特定多數(shù)人,都不能被原諒,也不值得同情。

  由于此類案件備受公眾矚目,媒體解讀也事無巨細、角度多元。分析暴戾橫行,無外乎社會轉(zhuǎn)型、價值多元、貧富分化、階層斷裂,如此等等。這些追問固然重要,但為了每一個人的安全,為了讓公民免于“個人恐怖主義”的恐懼,傳媒的社會責任首先還在于向受眾傳遞法治精神、明晰善良兩端。兇手理當受到刑事追究,這不但是為了慰藉受害人及其家屬,更是為了宣告國家法律的實現(xiàn),以警示潛在的“個人恐怖主義”者。

  當然,我們無一例外都身處這個大時代,我們很難保證自己不會因為工作或生活的失意而產(chǎn)生負面情緒。一個良善的社會,要有對失意者的寬容,要有互助機制使失望者不致滑向絕望。面對惡性個案,與其過度解讀,不如行動起來,對身邊的人多一分關(guān)懷。也許,一個扭曲的心靈就因為我們的一個善意微笑而得以轉(zhuǎn)變。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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