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漢、劉維等36人涉嫌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等案件,自3月31日以來,分7案在湖北省咸寧市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其中,劉漢等10人案4月19日上午結束了法庭辯論,劉漢等10名被告人做了最后陳述,審判長宣布休庭,法庭將依法擇期宣判。至此,劉漢等36人涉黑案歷經(jīng)17天審理,一審全部休庭。”
劉漢等10人案結束法庭辯論
在劉漢等10人案的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圍繞被告人劉漢等人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指出,從組織特征來看,劉漢等人的涉黑犯罪組織人數(shù)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組織結構穩(wěn)定。從經(jīng)濟特征來看,該組織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大肆斂財,并用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從行為特征來看,該組織非法持有大量槍支、彈藥,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暴力抗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草菅人命,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從非法控制特征來看,該組織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并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和縱容,稱霸一方,在四川省綿陽、廣漢、什邡地區(qū)和部分行業(yè)內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被告人劉漢在辯論中仍以“不知情”、“與自己無關”、“未組織、領導過犯罪組織”等否認起訴指控。隨后,被告人劉漢的辯護人圍繞劉漢是否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等罪,以及本案的法律程序等問題發(fā)表了辯護意見。其他9名被告人的辯護人圍繞各被告人是否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是否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等問題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被告單位四川漢龍(集團)有限公司的辯護人發(fā)表了辯護意見,認為該公司的行為不構成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法庭充分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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