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調查顯示擊落客機是《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締約國中的一方所為,該國家要承擔國家責任,擊落飛機的責任人也將受國際刑事追究。
馬航MH17客機被擊落,讓人震驚:驚的是“出事的又是馬航”,更是實施暴行的主體竟將武器對準民航客機。要知道,襲擊民航飛機,是一項嚴重的國際刑事罪行。
事實上,民航客機被擊落事件之前已發(fā)生多起。1983年前蘇聯(lián)空軍擊落進入其領空的韓國波音747客機,還曾導致1944年制定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也稱《芝加哥公約》)的被修訂。原本規(guī)定的各國“適當顧及民用航空器航行安全”,被修訂為“每一國家不得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如需攔截,以不危及航空器內人員的生命和航空器的安全為限”,即便“對未經(jīng)許可而飛越其領土的民用航空器”,也只能攔截、指定機場降落。
自該公約修訂以來,“不得向民航動武”,已演化為一項被普遍遵守的國際習慣法規(guī)則。截至2013年5月,該公約已有143個締約國。若最終調查顯示,擊落民航飛機是締約國中的一方所為,該國家要承擔國家責任,擊落飛機的具體責任個人也將受國際刑事追究。
值得一說的是,9·11事件后,美國、俄羅斯、中國等都對在涉及恐怖襲擊的情況下的“不得向民航動武”原則做了微調,但這不能理解為該原則被廢止了。如2006年《俄羅斯反恐怖主義法》第7條規(guī)定:“如掌握有關可能使用航空器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或航空器被劫持的可靠情報,在迫其降落的一切必要措施均未奏效,且將對人員生命構成威脅或導致生態(tài)災難的情況下,可動用武器和戰(zhàn)斗裝備將其擊落?!倍@然,這次涉事客機不涉及恐怖劫持。
襲擊民航飛機構成國際罪行,那么哪些國家擁有管轄權呢?應看到,襲擊民航飛機,違反《芝加哥公約》等公約,按這些公約規(guī)定,各國法院對這種國際罪行均享有“普遍管轄權”,都可審判實施襲擊民航罪行的責任人。
至于賠償事宜,這可以分為兩個層面:一是遇難家屬可自主選擇在馬來西亞及其他擁有管轄權的國家,對馬航及相關責任方,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國家責任問題。如1988年的洛克比空難,根據(jù)安理會決議,利比亞被要求承擔“干擾國際民航”的國家責任,之后利比亞在國際制裁壓力下做出國家賠償。
不過,國際法雖然對襲擊民航飛機有嚴厲規(guī)定,但罪行的追究、賠償,往往受制大國博弈、國際形勢變化等影響。如1983年前蘇聯(lián)擊落韓國民航飛機事件,直到蘇聯(lián)解體之后的1992年俄羅斯才向韓國交出了飛行記錄儀,但賠償追責至今無下文。
就馬航MH17墜機事件而言,相信“誰是責任人”的問題終會水落石出,而可以想見,對犯罪者的制裁、對受害方的賠償,在國際輿論壓力和多方博弈下,也會隨著善后處理的鋪開而漸次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