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法院審理一宗家務事
新快報訊 記者李海強 通訊員劉川 徐小卓報道增城一名男子到法院訴求離婚,稱比自己年小14歲的妻子生活作風不檢點,現(xiàn)在養(yǎng)育的兒子就不是自己親生。然而,妻子竟向法官稱,當初是丈夫授意她跟別人懷孩子的。增城法院近日審理此案,不支持兩人離婚。
夫:妻與別人鬼混生孩子
1992年,23歲的阿麗(均為化名)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同在增城打工的37歲阿華。戀愛1年后,兩人登記結(jié)婚。1998年,兒子峰峰出生。
據(jù)了解,2003年初,阿麗和阿華協(xié)議離婚,但隨即又復婚。2014年6月4日,阿華向增城法院起訴離婚。阿華在庭審上說,自己堅持離婚。因為妻子婚后生活作風不檢點,常年和他人在外混,兒子也不是自己親生的。2003年復婚后,妻子一直離家出走,雙方分居已十多年,長期無夫妻生活。
另外,在2008年,妻子還與他人生了一對雙胞胎女兒。阿華覺得自己的精神受到了巨大的打擊,要求阿麗一次性給經(jīng)濟補償金10萬元和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但要求撫養(yǎng)兒子。
妻:丈夫授意兩次“借種”
阿麗在庭審上同意離婚,但要丈夫給一筆錢,否則堅決不同意離婚。阿麗說,婚后丈夫因為不能生育,便常常打罵她。但丈夫想要孩子,便叫她跟別人“借種”生子。
1998年,阿麗跟他人的兒子峰峰出生后,她和丈夫一直堅持共同撫養(yǎng)這個孩子。2008年阿麗又和他人生下一對雙胞胎,也是在阿華同意后去做的。但雙胞胎出生后,就被孩子的親生父親抱走了。
對于阿麗關于阿華不能生育的說法,阿華當庭予以否認。同時,他也否認曾叫妻子借種生子的事情。
法院
瑣事影響感情,還不至于離婚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本案中,原、被告之所以出現(xiàn)感情危機,主要是雙方婚后疏于溝通以及因家庭瑣事等問題發(fā)生爭執(zhí)所致。
原告阿華主張被告阿麗與他人同居、重婚且雙方已分居十多年,但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實。原、被告應加強溝通,多為家庭和小孩著想、作出深刻反省,各自給予對方寬容和諒解。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的情況下,應以不離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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