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傷害他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剛出獄,為報復他人,竟搶劫殺人練膽,10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瓊中無業(yè)人員王積彬故意殺人、搶劫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2006年期間,王積彬因與黃某州斗毆時,將其他人砍傷,為此事王積彬被判刑入獄5年。王積彬對黃某州等人一直懷恨在心,出獄后謀劃伺機報復。2013年7月6日,王積彬以租乘被害人王某強駕駛的轎車去瓊中為借口,在途中殺死王某強,并拿走了王某強放在車內的現(xiàn)金1500余元。
同月11日,王積彬將搶來的王某強轎車抵押給王某德(另案處理),得款12000元。破案后,該轎車已被追回發(fā)還給被害人王某強的妻子。
一審宣判后,王積彬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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