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審稿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草案對新增的“替考罪”調整了處罰范圍,明確考試范圍是“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據此,在高考等十幾種考試中替考將受刑事處罰,而英語四六級等部門規(guī)章、文件設立的考試,不在“替考罪”的范圍。此外草案完善恐怖活動犯罪的規(guī)定,將“醫(yī)鬧”寫入刑法,危險駕駛校車也將按危險駕駛罪被定罪。對于取消9個死刑罪名,仍存較大爭議。
哪些考試替考要入刑?
擬規(guī)定為高考等十幾種考試
今年高考當日,報道的江西替考案引發(fā)高度關注。替考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可以定罪量刑,長期以來處罰偏輕,一直有聲音呼吁“替考入刑”。
去年,刑法啟動修訂,新增“替考罪”的規(guī)定。
在哪些考試中替考要受刑罰?草案一審稿規(guī)定為“國家規(guī)定的考試”。據統(tǒng)計,目前有4類200多種國家考試。是否在這些考試中替考都要受刑罰?有常委會委員建議進一步明確。
對此,草案二審稿修改為“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據統(tǒng)計目前有十幾種,包括高考、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等。也就是說,草案縮小了對替考等考試作弊行為刑事處罰的范圍,主要打擊在國家法律中有明文規(guī)定的考試。
目前這一處罰范圍仍存不同意見。有常委會委員認為“國家規(guī)定的考試”包括法律、法規(guī)、決定或命令中規(guī)定的考試,以及國務院各部委的規(guī)章等文件規(guī)定的很多資格認證考試,范圍太寬,種類繁多,應該縮小范圍,重點懲處涉及個人前途、命運的國家考試。
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對南都記者表示,在所有國家考試中有替考等作弊行為都應受處罰,草案縮小處罰范圍,可能是考慮到目前的實際情況,如果將200多種考試都納入刑法處罰范圍,執(zhí)法存在一定難度,難以一步到位。
替考行為應該怎么量刑?
代考一律入刑尚存較大爭議
根據草案規(guī)定,無論是組織替考,代替他人考試,還是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都要受到刑事處罰,但量刑不同,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代替他人或讓他人替考的,將受到拘役或者管制。
對于替考行為的量刑,審議和征求意見中有不同規(guī)定,尤其是對于代考行為是否要一律入刑,存在較大分歧。
有觀點認為,應嚴厲打擊,替考和代考都應入刑。但也有觀點認為,代替他人考試的,往往學習較好但家庭貧困,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的,比如高考,往往是父母做主,如果一律入刑,處罰過重。
熊丙奇認為,代考行為與成績好不好、家庭條件好不好無關,都影響考試公平、教育公平,一個學生作弊可能影響所有學生的利益,僅開除或取消考試資格,處罰偏輕,應受刑罰。
熊丙奇認為,考試公平最基本的社會公平,應當通過修改刑法加大打擊力度,同時嚴格執(zhí)法。當前對于替考行為,法律規(guī)定和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都不盡完善,使一些參與替考行為的人逍遙法外,比如高考替考案中是否存在賄賂行為、瀆職行為等,每一個細節(jié)都應嚴格調查。
逾7成受訪者贊成“代考”入刑
昨天下午,南都發(fā)起一個網絡調查,6小時回收216份有效調查問卷。近九成受訪者認為組織替考的行為應當入刑,超過70%的受訪者認為代替他人考試也應當入刑。受訪者普遍贊同替考入刑,部分認為草案規(guī)定的處罰偏輕,建議“量刑宜重”,最高可處有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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