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記者采訪時祝某稱,2013年1月25日和2014年10月17日,中國對外建設有限公司與東方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分別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及補充協(xié)議,按照合同約定,“海東方”樓盤項目一期合同總價款為2.8億余元。
2014年11月7日,“海東方”樓盤項目一期工程通過竣工驗收,2014年11月12日和2014年12月15日,他們依約向東方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先后提交了該工程的竣工結算書、竣工圖、工程簽證等在內的竣工付款申請單共計3.34億元,開發(fā)商對上述均已簽收。合同約定的異議期間內,開發(fā)商并未對結算提出異議,依約視為對方已經認可。但至今為止,東方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仍未足額支付前述工程款。
錢該由誰付開發(fā)商承建商各執(zhí)一詞
據(jù)祝某介紹,在多次追討工程款無果后,他們已于今年5月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東方濱海花園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履行支付工程款義務,目前法院已受理該案。
祝某認為,在法院沒有對海東方項目總工程款、已支付工程款和尚欠工程款等基本事實做出最終裁決前,以及在未了解為什么欠工人工資和未遵照國家關于印發(fā)《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通知,還有東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沒有對他們進行詳盡調查的情況下,輕易采信開發(fā)商一方的說法,作出了前述相關行政行為,存在違法行政的嫌疑。中國對外建設有限公司將就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前述《限期支付勞動報酬決定書》。
祝某同時表示,在合作過程中,“海東方”樓盤項目開發(fā)商支付該公司每月進度款80%時,他們是以支付民工工資為主,但因鋼筋供應商由開發(fā)商指定,在開發(fā)商的強行干預下,每月付款時必須全額支付鋼筋材料款,所以占用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工人工資支付缺口很大,最終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如果開發(fā)商足額支付工程款,我們肯定能夠拿到工錢。”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王德輝等人也持同樣的觀點。
不過,東方濱?;▓@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于中國對外建設有限公司的前述說法并不認可。他們認為,作為開發(fā)商,他們已經足額甚至超額支付了工程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責任在中國對外建設有限公司而非他們,他們支持東方市勞動監(jiān)察部門的決定。
“根據(jù)我們調查的情況看,開發(fā)商已經支付了工程款,那么承建方就應該承擔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月18日,東方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不管法院最終判定的工程款總額是多少,承建商都應該履行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責任。
對于“海東方”樓盤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媒體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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