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年小鄧在烤鴨店打工期間與烤鴨店的張師傅發(fā)生口角,他持刀將張師傅砍傷致其十級傷殘。事后,張師傅將小鄧及所打工的飯店一并訴至法院。近日,房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小鄧及其監(jiān)護人賠償張師傅各項經(jīng)濟損失12萬余元,飯店不承擔責任。
原告張師傅稱,去年8月的一天,他和小鄧在烤鴨店后廚工作。當時小鄧把他切好的瓜條和蔥絲用了,因為客人太多,張師傅就讓小鄧幫自己切些蔥絲,并責怪了小鄧幾句。小鄧不服,兩人因此發(fā)生了口角,在張師傅拉扯小鄧時,小鄧用手里的菜刀砍傷了他的左臉。經(jīng)司法鑒定,張師傅臉上的傷情已構成十級傷殘。
今年4月,小鄧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小鄧及其監(jiān)護人賠償張師傅各項經(jīng)濟損失12萬余元,飯店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宣判后,飯店負責人表示,基于人道主義同意除了已經(jīng)墊付的醫(yī)療費用外,再補償給張師傅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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