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開庭審理了寧夏交通運輸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楊有明受賄一案。楊有明被控受賄財物折合人民幣300余萬元。
檢方指控,1999年至2014年11月期間,楊有明利用擔任姚葉和石中高速公路工程建設指揮部協(xié)調(diào)處副處長、處長,寧夏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局長、寧夏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寧夏交通運輸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57.4萬元,以及索取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萬元。楊有明還利用擔任寧夏公路管理局黨委書記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價值人民幣40.98萬元的豐田漢蘭達越野車一輛。案發(fā)后,楊有明的近親屬向司法機關(guān)上繳贓款306.38萬元。
檢方認為,應當以受賄罪追究楊有明刑事責任;對其具有索賄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楊有明到案后如實交代了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罪行,且與辦案機關(guān)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屬自首。
庭審中,楊有明對檢方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提出異議,表示認罪伏法。其辯護人認為楊有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自首、全部退贓等情節(jié),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請求法庭對楊有明減輕處罰。由于案情重大,法庭宣布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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