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代資料圖片。
因偵查機關在其住處查獲1噸多重的黃金、白銀,曾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宋文代一度被外界稱為“黃金大盜”,在百度百科上,稱其為“中國近30年特大貪污犯”之一。昨天記者獲悉,自2013年因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內蒙古高院終審判處死刑、該案進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階段近兩年后,最高法院于近日對宋文代案出了裁定。最高法院認為,該案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準內蒙古高院維持一審死刑的裁定,并撤銷該裁定,發(fā)回內蒙古高院重審。
案情
貪挪共8000余萬獲死刑
據了解,現(xiàn)年53歲的宋文代曾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宋文代于2010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該案由內蒙古自治區(qū)檢察院立案偵查。2012年1月26日,自治區(qū)檢察院將該案交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一審經審理認定宋文代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乾坤公司股份溢價款等公共財物價值6504.5萬余元,三次挪用公款21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
法院一審判決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宋文代一審被判處死刑后上訴。2013年8月9日,內蒙古高院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維持了一審判決,案件隨后進入最高法死刑復核階段。
律師稱多項事實缺乏證據
對于一審和二審的裁判,宋文代并不認可,因此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復核階段,宋文代聘請了律師為其辯護。
據宋文代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謝通祥介紹,根據案卷材料,法院認定的多項事實缺乏證據。其中,法院有一筆認定宋文代挪用乾坤公司1000萬元資金注冊成立自己的公司、并獲取2.9萬畝土地租金1700萬元的事實不清。
謝通祥認為,此處所指的宋文代成立自己的公司實際為牛元公司。2003年8月11日,包括宋文代在內的乾坤公司3名高管代表代表乾坤公司出資成立牛元公司,這個公司實質上是乾坤公司的子公司。之后在2004年2月19日,牛元公司經過了重新驗資注冊,此時這個公司的出資人分別是宋文代和3名案外人。這4人都是個人出資,運營資金是由宋文代向案外人馬某借款1000萬劃入牛元公司賬戶,沒有乾坤公司的資金。因此這個公司的性質是宋文代的私人公司,其以個人的第二個牛元公司與政府訂立的合同取得2.9萬畝土地等優(yōu)惠條件,并出租這部分土地,收取的租金是合法的。
此外,謝通祥還提出,根據2005年3月乾坤公司董事會決議,宋文代當時已經不是國有股代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委派他人擔任了乾坤公司的國有股代表董事,宋文代在主體上不符合挪用公款和貪污的主體要件。
死刑復核后被發(fā)回重審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院對宋文代案的死刑復核作出了裁定。
最高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高法院裁定不核準內蒙高院維持宋文代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最終撤銷終審裁定,發(fā)回內蒙古高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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