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轟動一時的浙江永嘉“村官”集體貪污第一案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近日,永嘉縣人民法院重審該案,在此前追繳7234萬余元贓款的基礎上增加追繳2600余萬元,該案目前共追繳贓款金額高達9911.5萬元。
兩年前,在永嘉縣新橋村,村民紛紛傳言“10名‘村官’瓜分了價值18億元的316套安置房”。該案中創(chuàng)下“最貪村官”稱號的余乾壽,是一名只有小學文化、卻號稱要打造第二個華西村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因為一筆“生意”,就卷走了兩千余萬元。
當時,溫州市永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依永嘉縣法院原判決,余乾壽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7年不等,追繳數額共計7234萬余元。因為涉案安置房評估價格不準確,導致法院判決的追繳贓款金額有誤。近日,永嘉縣法院重審該案,判令追繳贓款共計9911.5萬元。
小小的“村官”為何有如此大的能耐,以余乾壽為首的“村官”究竟用了何種手段,短短幾年間帶自己走上了如此驚人的“致富之路”?
曾揚言打造“第二個華西村”
余乾壽出生于1955年,20歲時開始在溫州市當裁縫,23歲時又到上海販賣輪船票,25歲時回到永嘉家里做紐扣、汽配生意,并在家里養(yǎng)了8個月的奶牛,1983年辦了兩個米廠。1984當選新橋村村委會副主任,1990當選村委會主任……
今年60歲的余乾壽,曾兩度擔任新橋村村委會主任,前后將近15年。雖然只有小學文化程度,但是在不少村民眼中,他是個頭腦活絡的能人,曾揚言要把新橋村打造成中國“第二個華西村”,帶領村民一起致富。
但事實并非如此,余乾壽長袖善舞,十分注重為自己謀福利。
上世紀90年代初,余乾壽出任新橋村村委會主任后不久就開始這么干。新橋村緊靠甌江,為防洪災,1994年12月,村里決定建設標準堤塘。余乾壽和當時的村支書胡某以個人名義捐資2.16萬元建堤塘,深得村民信任。但二人事后都覺得很吃虧,回頭就在村里報銷了這筆錢。
1995年3月,新橋村筑路填土方,余乾壽個人支付工人勞務費4807元,隨后卻又向村集體報銷,并從中虛報冒領5700元,伙同胡某將其瓜分。1996年,余乾壽、胡某被永嘉縣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刑,其中余乾壽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察期滿后的第二年,余乾壽在村委會選舉中許諾給村民辦實事,并表示將廉潔奉公,結果又當選村委會主任。
一開始,余乾壽還能吸取教訓,規(guī)規(guī)矩矩做事。隨著村里城鎮(zhèn)化建設的加快,余乾壽的職權范圍越來越大,誘惑越來越多,他又開始想方設法為自己撈錢。
一紙假協(xié)議“分紅”兩千余萬
由于城鎮(zhèn)建設需要,與溫州市區(qū)僅一江之隔的永嘉縣江北街道有不少村被征用大量土地,為此,政府將位于永嘉縣江北街道昌新路以西和華光殿后的農貿綜合市場26.5畝“三產”返回土地指標分配給江北街道新橋村,用于建設新橋第三期安置房。2007年下半年,該村準備對“三產”返回土地進行村集體安置房建設開發(fā)。
余乾壽馬上意識到這是一個發(fā)財良機,于是將消息散播出去。這個消息在社會上傳開之后,多家房地產公司均有意代建該項目,浙江昌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啟政和永嘉縣和田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董事長楊金龍尤為活躍,兩人分別與余乾壽多次磋商,商定如取得代建權,這兩家公司可以以成本價買下20%的安置房,所得利潤與余乾壽對半分。
之后,在余乾壽的幫助下,經新橋村村“兩委”及村民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決定由昌泰房開公司、和田房開公司代建新橋村第三期安置房,并由余乾壽代表村委會跟兩家房開公司簽訂代建協(xié)議,約定兩家公司收取總造價額的3%作為代建費并以此上報有關部門審批開發(fā)建設手續(xù),同時規(guī)定兩家公司以成本價享受109套代建安置房,其中昌泰房開公司獲得新橋大廈、新橋商貿大廈安置房共66套,和田房開公司獲得新橋商貿大廈安置房43套。
簽訂協(xié)議后,為掩人耳目,余乾壽找到與他交往了30多年的好朋友陳偉榮替其出面,于2008年以陳偉榮的名義與昌泰房開公司、和田房開公司先后簽訂虛假合伙經營協(xié)議,并將協(xié)議落款時間由簽訂時的2008年提前至安置房項目開始時的2007年。之后,余乾壽又授意陳偉榮與王啟政、楊金龍進行虛假出資操作,形成已經出資合作的假象。
隨著兩家房開公司陸續(xù)將房子向市場出售并回籠資金,余乾壽在并未實際出資以及沒有任何合作經營行為的情況下,通過陳偉榮多次到王啟政、楊金龍?zhí)幠萌⊥顿Y“分紅”,余乾壽從王啟政處分十次拿走“分紅”共計人民幣1475萬元;從楊金龍?zhí)幏职舜文米摺胺旨t”共計人民幣1044.5萬元(其中有100萬元被陳偉榮擅自轉借他人,至今未收回)。
2008年下半年,新橋村第三期安置房項目中的新橋大廈以及新橋商貿大廈的建筑施工項目向社會公開招標,余乾壽擔任該項目評標委員會負責人。
王啟政向余乾壽推薦了與自己有過合作關系的建筑承包商李正西,兩人經過商量,由王啟政出面與李正西商談,如果李正西所掛靠的建筑公司參與投標,并順利獲得工程承建權后需給余乾壽、王啟政工程總造價的6%作為好處費。
李正西為獲取新橋大廈、新橋商貿大廈的工程承建權,并為了今后的承建施工順利開展,便答應了余乾壽、王啟政提出的條件。后王啟政借名其朋友瞿利存與李正西簽訂虛假合作協(xié)議,并虛假出資80萬元,假意與李正西共同參與建筑項目,風險收益均分。最終李正西以浙江方泰建設有限公司、溫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義參與競標,并在余乾壽、王啟政的幫助下順利獲得了工程承建權。
2009年10月11日,王啟政又通過瞿利存與李正西簽訂協(xié)議,以股份轉讓的形式通過瞿利存從李正西處獲得好處費480萬元。余乾壽通過王啟政聯(lián)系李正西,后委托他人兩次從李正西處獲得好處費至少400萬元。
2006年,因現(xiàn)有規(guī)劃安置房套數不夠村民分配安置,王啟政與村“兩委”成員池朝武等4人商量后,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表決,以礁下村村委會的名義委托昌泰房開公司,向規(guī)劃部門申請,通過改變住房限高、容積率等指標增加套數,多出套房的50%由昌泰房開公司以成本價購買。2007年安置房套數從338套增加到456套,池臣森代表村委會跟昌泰房開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確認昌泰房開公司以成本價獲得59個安置房套間。
之后,王啟政為了感謝池朝武等村“兩委”成員對該公司的支持,允諾將獲得的59套安置房中的6套以成本價賣給4人,每人分得一套半。后未給予。
2009年,王啟政與4人商量,將每套安置房以25萬元的利潤直接折合成現(xiàn)金支付給4人,但偽裝成回購的形式,4人同意。后通過王啟政的操作及4人的配合,池朝武等人共獲得現(xiàn)金人民幣160萬元,為湊整數實際上多給四人10萬元。
后來,余乾壽以新橋村村“兩委”成員以及聘任人員支持其工作為由,分別要求王啟政、楊金龍拿出安置房以成本價賣給由他介紹過來的村“兩委”成員。為感謝村“兩委”成員對其公司代建權的取得以及在代建過程中提供的幫助,在2007年至2010年間,王啟政以40萬元的成本價格向林成龍?zhí)峁┮惶装仓梅?,楊金龍以每?0萬元的成本價格分別向林成龍等人各提供一套安置房。經估價,王啟政的涉案安置房價值人民幣126萬元,楊金龍的涉案安置房價值共計人民幣1071萬元。
事實上,余乾壽并不差錢。僅余乾壽被司法機關查封的在上海、溫州等地的店鋪、住宅就有8處,但他仍不會放過任何一個斂財的機會。
余乾壽和其他村“兩委”成員以及村聘任人員每月均有固定工資,但仍在未召開村民大會的情況下,擅自以村“兩委”名義在2008年至2011年連續(xù)四年以發(fā)放年終通訊費、補貼等方式非法侵吞集體資金共計64萬元,其中余乾壽分得8萬元。
重審追繳金額增加兩千余萬
2011年8月,新橋村村民向有關部門反映,有百余套安置房被村干部和代建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成本價瓜分,引起媒體廣泛關注。經多方調查,案件真相終于水落石出。余乾壽等人于2012年被刑事拘留。
這些錢都被用到何處?
余乾壽說,這些錢主要用于買房買車了。
他購買的溫州曼哈頓小區(qū)的一處住宅,購買價500多萬元,裝修又花了170萬元左右;購買的溫州信河街房產,購入價格500余萬元。
他花費230多萬元給自己買了保時捷和雷克薩斯轎車,又買了兩輛奔馳和一輛寶馬分贈給3個女兒。2009年,小女兒出嫁,在村里熱熱鬧鬧辦婚禮,僅酒水和嫁妝就花費上百萬元。
該案經永嘉縣人民法院重審后認定,被告人余乾壽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2819.5萬元,上繳國庫;退賠違法所得人民幣8萬元,返還永嘉縣江北街道新橋村民委員會。
此外,被告人王啟政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8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230.4萬元,上繳國庫。被告人陳偉榮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0萬元,上繳國庫。被告人楊金龍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761.4萬元,上繳國庫。
據此計算,僅上述4人被追繳的贓款就共計9911.5萬元,比此前追繳的贓款7234萬元增加了2600余萬元。
?
?
相關鏈接:
釋永信被舉報材料已轉河南檢方 涉貪污等6項內容?
·凡注明來源為“??诰W”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诰W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yè)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