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對一起小孩在農村流動酒席上被燙傷案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
2013年1月27日,武平縣中堡鎮(zhèn)遠富村村民林某甲夫婦為慶祝喬遷新居在家宴請親朋,由林某甲提供食材,由合伙經營宴席的被告林某乙、饒某(二人長期從事廚師職業(yè))負責提供桌椅并做好宴席,被告石某受被告林某乙、饒某雇請負責傳菜。宴席舉辦者林某甲夫婦支付給被告林某乙、饒某的報酬為每桌60元,被告林某乙、饒某支付給被告石某的工資為每天60元。被告石某在端湯上樓梯時,年僅4歲的原告林某丙從樓梯旁房間出來,與石某發(fā)生碰撞,導致熱湯傾灑燙傷原告。
事后,小孩被送往縣醫(yī)院治療,傷情診斷為:全身多處燙傷(TBSA4%,深二度)。因燙傷傷口過深,疤痕持續(xù)增生,原告后又至解放軍174醫(yī)院、廈門市第一醫(yī)院、廈門思明美萊醫(yī)療美容門診部等多家醫(yī)院檢查、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3641.32元。經治療,原告臉部傷情已恢復,頸部還有疤痕。原告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林某乙、饒某、石某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6318.4元。
圍繞誰該為小孩燙傷埋單,各方各執(zhí)一詞。原告認為林某乙、饒某作為餐飲經營者,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且其工人石某在端湯時未注意觀察過往兒童情況,三被告均應擔責。被告林某乙、饒某認為自己系受林某甲夫婦雇傭,應當由雇主林某甲夫婦承擔賠償責任,而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亦應擔責,自己無責任。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案外人林某甲夫婦為準備自家宴席,負責提供場地和食材,由林某乙、饒某(廚師)提供桌椅、技術、勞力,負責做好宴席,并由林某乙、饒某雇請工人負責傳菜。案外人林某甲夫婦需要的是林某乙、饒某的勞動成果,雙方并沒有形成人身依附關系,雙方的約定符合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征,而不是雇傭關系的法律特征。因此,案外人林某甲夫婦與林某乙、饒某形成的是承攬合同關系;林某乙、饒某與石某形成的是雇傭關系。被告林某乙、饒某雇請被告石某傳菜,其致人損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應由作為雇主的林某乙、饒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審被告石某在致原告受傷的過程中不存在任何故意或重大過失,其在本案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從本案發(fā)生的過程來看,其主要原因是餐飲經營者林某乙、饒某在承攬宴席中仍采用農村流動宴席慣用的托盤傳菜,該傳菜方式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卻未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以確保被碰撞后熱湯不傾灑或致傷他人;次要原因是原告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責任;作為宴席的舉辦者林某甲夫婦選任不具備安全設備的林某乙、饒某承攬宴席制作,亦未對確保宴席安全作充分指示,在選任、指示上存在過失,亦應承擔次要責任。原審認定餐飲經營者林某乙、饒某承擔55%的賠償責任,原告監(jiān)護人承擔30%的賠償責任,宴席舉辦者林某甲夫婦承擔15%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據(jù)此,作出前述判決。
如今,在我國廣大農村及城郊地區(qū),一種被稱為“流動酒席”的新興服務業(yè)正在興起,“流動酒席”不僅省時省力,且方便快捷省錢,味道也不錯,深受農民喜歡。然而由此引發(fā)的食品安全問題、人身侵權等問題亦應受重視。
目前行政機關對廚師的從業(yè)資格未進行管理,一般是農村廚師自發(fā)組織松散型的“草臺班子”,攬上活時就湊在一起,無活時各自分開,廚師及輔助人員不固定,餐飲經營人員未經健康體檢,無符合餐飲行業(yè)的安全設備,也缺乏安全保障意識及食品安全意識。因此,侵權事故及食品中毒事件時有發(fā)生。
本案是一起意外小事故,卻給我們以警示。舉辦宴席本是喜事一樁,切莫讓喜事變成“麻煩事”。宴席舉辦者一定要加強風險防范意識,選擇有資質的專門從事宴席配送的機構(有專門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供應食材及選擇有廚師資格的人員、符合安全設備的餐具桌椅,與酒宴的經營者定好協(xié)議,從而規(guī)避風險,讓喜事辦得熱熱鬧鬧、高高興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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