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郭有明站在被告席上聽候宣判。新華社發(fā)
12月9日上午,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湖北省原副省長郭有明受賄案進行公開開庭宣判。法庭認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對受賄犯罪所得財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郭有明當庭表示服從判決。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郭有明利用擔任中共湖北省宜昌市委副書記、宜昌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宜昌市委書記、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湖北稻花香集團、宜昌富連江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湖北省華祥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和宜昌華祥商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宜昌三峽鴻銘旅游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單位,在企業(yè)改制、改變用地性質、返還土地出讓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親屬及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379.26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有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歸案后,郭有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
宣判過程中,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各界群眾及新聞記者等50余人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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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廳官同日被通報開除黨籍
據新華社電 湖北省紀委監(jiān)察廳9日公開通報,湖北4名廳官近期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通報顯示,這4名干部分別為湖北省新聞出版廣電局原黨組成員、省版權局原副局長陳連生,隨州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長陳傳根,湖北日報傳媒集團原黨委委員、原總經理楊步國,中南建筑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副書記、原總經理張建華。
經查,陳連生違反政治紀律,干擾、妨礙組織審查,且存在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
陳傳根存在利用職務便利在工作調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參與“帶彩”娛樂活動等問題。
楊步國存在由下屬部門為其支付或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等問題。
張建華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侵吞公款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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