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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種終止追刑責情形可獲賠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公民申請賠償應當以“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為前提。刑事訴訟過程中,久拖未果的案件在各地普遍存在?!端痉ń忉尅穼⑵叻N特殊情形認定為刑事賠償中的“終止追究刑事責任”:
(一)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ǘ┙獬⒊蜂N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ㄈ┤”:驅彙⒈O(jiān)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ㄋ模┤嗣駲z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ㄎ澹┤嗣穹ㄔ簺Q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嗣穹ㄔ簻试S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ㄆ撸┤嗣穹ㄔ簺Q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7種侵犯財產權情形也可獲賠
《司法解釋》還明確侵犯財產權的刑事賠償審查范圍。根據2012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七種侵犯財產權的情形納入刑事賠償審查范圍,保證了財產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并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一)賠償請求人有證據證明財產與尚未終結的刑事案件無關,經審查屬實的;
(二)終止偵查、撤銷案件、不起訴、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四)未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立案后超過兩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五)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六)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七)對生效裁決沒有處理的財產或者對該財產違法進行其他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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