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為軍人不便開戶存款,退休軍隊干部陳先生在2003年用假身份證開戶,定期存款20萬元。然而,在2008年取款時,銀行卻以其身份證虛假拒絕付款。記者昨日獲悉,海淀法院判令銀行還款。
陳先生是一名軍人。2001年,陳先生想在銀行開戶存款。鑒于自己是軍人,只有軍官證,沒有身份證,且不便以真實身份開戶,陳先生辦理了一張名為陳真的假身份證。2003年,陳先生持該身份證定期存款20萬元,存期5年。
2008年,陳先生持存單及該假身份證到銀行取款,該銀行儲蓄所核對后,認為陳先生的身份證系偽造,故拒絕付款。
陳先生多次到儲蓄所協(xié)商取款。儲蓄所答復說,需要公安機關出具證明確認不存在陳真其人。陳先生于是與該假身份證標注的住址轄區(qū)派出所(新街口派出所)取得聯(lián)系。經查詢,派出所確認名為陳真的身份證是假的,且不存在與該假身份證吻合的人口信息。
2005年8月,新街口派出所沒收了該假身份證,交給陳先生該假身份證復印件,并注明:經查,陳真(男,1958.1.1,北京市西城區(qū)新街口1號),查無此人。同時,加蓋了新街口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此后,陳先生持該證明多次到儲蓄所及其上級支行協(xié)商取款,均被告知要通過訴訟解決。故陳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儲蓄所返還20萬元存款及利息。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儲蓄所因存單上的存款人信息與陳先生的身份信息不符,不同意放款。但經核實確認,沒有陳真其人存在,且無證據表明該存單為他人所有。存單上所留的聯(lián)系電話、地址等,均與陳先生的信息相符。陳先生持有存單原件,并能提供正確密碼,故陳先生主張該款項為其存入,應予以采信。
最終,海淀法院判令該儲蓄所向陳先生支付賬戶內存款20萬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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