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新聞發(fā)布會,就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譚永志等37人特大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一案相關詳細情況進行通報。該院新聞發(fā)言人郭曉堃表示,被拐賣婦女兒童已被妥善安置,收買被拐賣兒童者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
主犯譚永志已被執(zhí)行死刑
據(jù)介紹,特大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一案主犯譚永志近日已被鄭州中院執(zhí)行死刑,此案例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向社會公布。該案曾被公安部列為全國“打拐”專項行動掛牌督辦案件,為近幾年來河南省涉案被告人數(shù)最多,被拐賣兒童數(shù)量最大的一起拐賣婦女兒童案件。
譚永志1947年2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牟縣,無業(yè)。自2008年2月至2013年4月,譚永志伙同黃玉琴、吳小堂等人經(jīng)預謀后,由黃玉琴等從云南省文山市等地收買嬰兒22人,譚永志負責接送、中轉,并在河南省中牟縣等地將上述嬰兒分別賣給張建霞、王章坤等人。鄭州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譚永志、黃玉琴等22名被告人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張建霞等15名被告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行為已構成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罪。
鄭州中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譚永志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經(jīng)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鄭州中院在臨刑前安排譚永志與其親屬會見,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對罪犯譚永志依法執(zhí)行了死刑。
收買被拐賣兒童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收買可免責’的規(guī)定,客觀上縱容了非法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助長了拐賣犯罪的氣焰?!惫鶗詧艺f,在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前,我國刑法規(guī)定,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沒有收買就沒有拐賣,在拐賣兒童行為猖獗的背后,是一個已逐步形成相對穩(wěn)定、分工明確的買賣婦女、兒童一條龍的買方市場,極大的侵犯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及人格尊嚴,損害了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身心健康,破壞了家庭和諧及社會穩(wěn)定、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郭曉堃認為,2015年8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guī)定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該規(guī)定修改了收買被拐兒童可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意味著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要一律被追究刑事責任。
鄭州中院未成年人綜合審判庭庭長劉文琳表示,從可免責到一律被追責,體現(xiàn)了我國加大對收買被拐兒童犯罪的懲處力度。對于收買被拐兒童的行為,鄭州中院一貫堅持從源頭治理,依法嚴懲的方針。在譚永志等人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一案中,張建霞等人法律意識淡漠,非法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其收買行為刺激了拐賣行為的發(fā)生,給被拐賣兒童的家庭帶來巨大災難。因此,為震懾、教育收買者,對張建霞等15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被告人,根據(jù)其犯罪情節(jié)分別判處拘役二個月等刑罰,有力地打擊和震懾了買方市場,也收到了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會效果。
劉文琳認為,買方市場的存在是拐賣兒童屢打不絕的主要原因,法院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依法定罪量刑,再次向社會昭示,法律絕不容許任何買賣兒童行為,抱著僥幸心理收買被拐兒童“撫養(yǎng)”,最終不僅會人財兩空,還要收到法律的制裁。
被拐賣婦女兒童已被妥善安置
郭曉堃介紹說,在譚永志等拐賣婦女兒童,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一案中,涉拐賣兒童28名、婦女2名,其中,男嬰15名,女嬰13名,2名越南婦女及1名越南兒童在案發(fā)后均被解救并遣返回越南。目前,17名嬰兒由鄭州市兒童福利院收養(yǎng);1名嬰兒由鄭州市社會福利院收養(yǎng);為防止二次傷害,2名年齡較大的兒童暫時由收養(yǎng)人繼續(xù)收養(yǎng);另外,根據(jù)公安部“統(tǒng)一部署、屬地管理、就地審判”的原則,其余7名兒童因被開封市、洛陽市等地收買,已由當?shù)毓矙C關解救。
鄭州中院院長于東輝表示,案件審理結束后,法院非常重視和關注孩子的相關情況,對被解救兒童的安置工作進行跟蹤,并在幫其尋找親身父母方面下功夫,承辦法官多次前往鄭州市兒童福利院探望孩子們,為他們送去生活用品。下一步,鄭州中院將與民政、公安等相關部門聯(lián)合共同解決孩子們的安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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