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省高院公布永登李林勝黑社會團伙案終審判決
數罪并罰 李林勝獲刑20年
中國甘肅網3月22日訊據西部商報報道(記者 樊麗 實習生劉小菊)長期盤踞于永登稱霸一方的李林勝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件終于塵埃落定。蘭州中院一審以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等八項罪名判處其中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還有一人免于刑事處罰。其中,李林勝、何光瑜、張舜澤被認定為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領導者,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17年、16年,并處沒收數額不等個人財產與罰金。宣判后,李林勝等人不服提起上訴。3月21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A 案情 稱霸一方 組織多種犯罪危害社會
2006年至2013年4月間,李林勝先后網羅被告人何光瑜、張舜澤等甘肅省永登縣社會閑散人員為麾下成員,逐漸形成了以李林勝、何光瑜、張舜澤為組織、領導者,以王福云、楊振乾、保平祖、徐得紅、龍海水五人為積極參加者,以巴玉偉、李迎海、馬曉亮、童子盛、徐鵬、何成偉、王世凱七人為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通過長期在永登縣城及周邊開設賭場,強行向縣城各茶府、KTV等娛樂場所推銷啤酒、茶葉等方式聚斂錢財。為便于組織行動、更好地控制成員及籠絡人心,李林勝、何光瑜、張舜澤均租有房屋供組織成員聚集,不定期組織聚會,將部分非法收入用于該組織購買作案工具,為成員發(fā)放工資、生活費、購置衣物、為受傷的成員承擔醫(yī)藥費以及為逃避司法機關打擊而支出“跑路費”等費用。
該組織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逞強斗狠,為非作惡。從2008年至2013年4月期間,該組織成員共實施十余起犯罪,涉及開設賭場、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強迫交易、故意毀壞財物等多宗罪行,致3人重傷,8人輕傷,3人輕微傷,另有多名被害人被毆打致傷后,由于種種原因放棄傷情鑒定。
B 判決 各領其刑 組織領導者李林勝獲刑20年
蘭州中院一審認為,被告人李林勝、何光瑜、張舜澤等人的行為均分別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另外,各被告人的行為還構成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法院一審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所參與的次數、所犯罪行的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等及所犯罪行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的原則予以處罰。故除一人免于刑責外,判處其余25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緩刑1年不等的刑罰。其中,李林勝、何光瑜、張舜澤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組織、領導者,分別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被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17年、1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與罰金。
宣判后,李林勝、何光瑜、張舜澤等人提出上訴稱,本案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自2006年起,李林勝即伙同何光瑜、張舜澤等人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2008年以來,已經形成較為穩(wěn)定的組織。李林勝、何光瑜、張舜澤等人組織、領導者的地位明確,其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著層級分明、具有相應的管理和懲戒措施,并通過欺行霸市、敲詐勒索、設立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謀取經濟利益,具有充分證據,該組織多次進行故意傷害、聚眾斗毆、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損壞財物等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致傷群眾多人,嚴重破壞了當地正常的社會秩序、經濟秩序,故其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此外,李林勝雖沒有具體參與聚眾斗毆、強迫交易犯罪,但其應對此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后果負領導責任。對于上訴人提出的一審判決過重、量刑不平衡,經查,一審根據各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在案件所起的作用,自首情節(jié)、賠償與諒解情況及個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情況均已做出不同程度的認定與考慮,故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不成立。
據此,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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