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安寧區(qū)政協(xié)原干部鄭某以能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為領導買房急需周轉資金等理由,先后向10人詐騙錢款百余萬元。3月22日記者獲悉,蘭州中院終審判決該案,維持了安寧區(qū)法院一審以詐騙罪判處鄭某有期徒刑11年,罰金5萬元。
2009年8月至2014年5月期間,出生于1968年的鄭某以為他人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購買地皮急需周轉資金、蓋房屋缺少資金、為領導買房急需周轉資金、建設倉庫急需周轉資金、付工程材料款急需周轉資金等理由,先后騙取程某等10人共計109.55萬元。此后,其向部分被害人支付利息4.75萬元,實際詐騙金額為104.8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鄭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宣判后,鄭某提出上訴稱,部分錢款系借款,一審認定數(shù)額與事實不符。蘭州中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鄭某犯詐騙罪的主要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唯對有證據(jù)證實鄭某償還被害人的4.75萬元利息未在詐騙總金額中扣減不當,應予糾正為104.8萬元,但鄭某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原判量刑適當。據(jù)此,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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