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wǎng)3月28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羅鳳靈 符波)無業(yè)男子余某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以投資項目、辦信用卡為名多次向他人借貸錢款,先后騙取他人錢財共82萬元后潛逃。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余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1萬元。
2013年3月至9月,余某以投資為名陸續(xù)向吳某借款14.5萬元。10月20日,余某謊稱要購買小轎車用來抵押給銀行辦理高額度信用卡,再從信用卡取錢還給吳某為由,又騙得吳某14萬元。2014年1月24日,余某隱瞞小轎車已抵押的事實,又將該車抵押給柯某并借款12萬元。同時,此一年間余某以幫助辦理信用卡為由,分別向符某、王某、施某借款1.2萬元、8萬元、32.3萬元,后潛逃外地并停止償還銀行的購車按揭款,致使三人的錢款無法追回。
一審法院認為,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以借貸為名多次騙取他人財物共82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已構(gòu)成詐騙罪,遂依法判處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繼續(xù)追繳余某的違法所得。
宣判后,余某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訴。二審期間,余某的親屬分別代為賠償施某31萬元、柯某11萬元的經(jīng)濟損失,兩人明確表示余款不再追償,并對余某的行為表示諒解,海南二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終審判決,并繼續(xù)追繳余某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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