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玄劍 記者范曉林)揚子晚報記者昨天從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檢察院獲悉,南京體育學院財務處計劃管理科科長周松年涉嫌貪污、挪用公款一案,近日,已由該院依法向玄武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guān)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周松年享有的訴訟權(quán)利,并訊問了被告人周松年。南京市玄武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07年5月3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擔任南京體育學院財務處計劃管理科科長的職務便利,在負責收取、管理本校運動系“小金庫”公款人民幣64萬元的過程中,采取隱匿該款的真實收入來源,將該款以選擇性計劃招生費用(俗稱“點招費”)的名義入賬,從而套取資金用于個人理財、購房及其他個人消費。
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擔任南京體育學院財務處副處長(主持工作)、計劃管理科科長的職務便利,對本單位一筆50萬元人民幣的公款,采取隱匿該款的真實收入來源,將該款以“點招費”名義入帳,套取資金用于個人理財、購房及其他個人消費。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周松年向單位賬戶存款人民幣3.1萬元。2010年7月12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擔任南京體育學院財務處計劃管理科科長、財務處副處長(主持工作)的職務便利,擅自將其收取并保管在其個人銀行卡內(nèi)的“點招費”人民幣46萬元用于購買理財產(chǎn)品。被告人周松年于2010年9月7日收到本息共計人民幣46.148208萬元,2010年11月30日其將上述公款人民幣46萬元歸還單位賬戶,將孽息人民幣1482.08元占為己有。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周松年利用上述職務便利,擅自將其于2011年7月14日收取、保管的“點招費”人民幣15萬元存入其實際控制的封永達個人農(nóng)業(yè)銀行賬戶,后其將其中的7.489589萬元挪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還。2015年7月,被告人周松年才將上述15萬元公款歸還單位賬戶。2015年9月至10月間,被告人周松年在中共江蘇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對其采取“雙規(guī)”期間,主動交代了上述貪污及挪用公款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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