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和線人合伙勒索吸毒人員
勒索三次成功一次 獲取錢財3萬元 兩人均獲刑1年7個月
宋某自2014年起,為民警高某提供吸毒販毒人員的線索,后宋某向高某建議,可以向被抓獲的吸毒人員勒索錢財,高某表示同意。2015年2月25日至28日,宋某、高某等人在海淀區(qū)和朝陽區(qū)三次向吸毒人員勒索錢財,其中成功一次,勒索錢財3萬元。近日,海淀區(qū)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認定宋某和高某犯敲詐勒索罪,兩人均獲刑1年7個月。
作案三起勒索3萬元
檢方指控,2015年2月25日,被告人宋某和民警高某在馬連洼附近,以將吸毒人員田某移送司法機關相威脅,向其強行索要人民幣5000元,后因田某拒絕而未得逞。
2015年2月27日傍晚,被告人宋某、高某伙同他人在朝陽區(qū)健翔大廈某房間內,以將吸毒人員崔某移送司法機關相威脅,向其強行索要人民幣3萬元?,F(xiàn)涉案錢款人民幣1.4萬元已起獲并發(fā)還,其余錢款未起獲。
2015年2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宋某、高某在朝陽區(qū)健翔大廈附近一輛小型轎車內及中關村北大街某賓館房間等地,以將吸毒人員楊某移送司法機關相威脅,向其強行索要人民幣5000元,后未得逞。
被告人宋某于2015年2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同日,被告人高某因涉嫌違反法律規(guī)定辦案等有關問題,被公安紀委調查。同年3月1日,高某被采取禁閉措施,被告人高某于同年3月7日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檢方認為被告人宋某、高某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
線人與民警“合作”勒索
宋某供述,自2014年6月起,他開始做高某的線人,負責向高某提供販毒吸毒人員的線索。后來他向高某建議,抓獲吸販毒人員后,可以向他們勒索錢財。高某同意了他的建議。
2015年2月25日,宋某在馬連洼約到一名吸毒人員田某后,通知了高某,讓高某前來抓人。田某被抓后,高某和宋某向田某索要5000元,田某自稱沒錢,高某便決定將田某拘留。
2月27日傍晚,宋某又給高某提供情報,稱有吸毒人員在健德門附近,高某隨即帶了一名保安將兩名吸毒人員抓獲。高某對兩人進行了搜身和驗尿,兩人都為冰毒陽性。高某讓兩名吸毒人員約他們的上線,但兩人未約到。后來一名吸毒人員崔某表示愿意交罰款。最后兩名吸毒人員交納了3萬元罰款,隨后高某將兩人放走。
28日凌晨,宋某和一名保安在健德門附近將一名吸毒人員楊某扣住,高某趕到后,在楊某身上搜出了吸毒工具,但沒有搜到毒品。后來高某有其他勤務先行離開,宋某和保安在某賓館房間內看管楊某。第二天中午,警方趕到房間,將宋某抓獲。
民警高某供述,他和線人宋某配合,通過線索抓捕吸販毒人員。宋某提出勒索吸販毒人員的建議后,由于家中經濟困難,他對此默許。涉案的一些抓捕活動,他并未向單位報備。
第三起案件的被害人楊某表示,當時自己在健德門附近被三名男子扣住,當時宋某自稱是警察。他告訴宋某自己不想被拘留,宋某表示需要交納2萬元。后來他就被鎖在賓館房間廁所內,宋某一直向他要錢。后來楊某設法聯(lián)系朋友報警。隨后他被警方解救。
認定勒索獲刑1年7個月
庭審期間,被告人高某認為第一起案件應構成犯罪中止,第二起案件在接受紀委調查時如實供述,應算自首,第三起案件其提前離開,并不知情,系宋某自行實施。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高某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關于高某提出的其在第一起指控的敲詐事實中具有犯罪中止情節(jié),以及第三起敲詐事實其并不知情的辯護意見,經查,縱觀全案的證據及其敲詐行為,高某和宋某的每起作案過程是基本一致的,即設伏抓獲涉毒人員,將人員控制后,在車上由宋某單獨向涉毒人員索要錢款,滿足其要求的釋放,未滿足其要求的即按違法處理。故其之所以沒有繼續(xù)實施勒索行為的原因并非其自愿中止勒索行為,而是因涉毒人員不能滿足其要求,依法應認定為犯罪未遂。
在第三起事實中,高某身為警察,在抓獲涉毒人員后未依規(guī)章正常辦案,而是在押送過程中將涉毒人員和宋某單獨留在車上,給同案創(chuàng)造單獨與被害人談話的機會,與此前的兩次勒索行為如出一轍,故其對于宋某將會對涉毒人員進行勒索屬于明知或應當明知,二者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應當認定為共同犯罪的犯罪未遂。故法院對高某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此外,高某因涉嫌違反程序辦案被紀檢采取禁閉措施及談話,后被移送刑事立案,不具備自動投案的條件,故不能認定其有自首情節(jié)。
海淀法院認定宋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人民幣5千元。高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罰金人民幣5千元。此外,法院責令兩名被告退賠人民幣1萬6千元。
文/本報記者 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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