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從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jié)了一起生命權(quán)、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判決微信罵人者賠償一成損失。
2016年6月19日中午11時左右,于某某(男)因瑣事與女友汪某某在微信中激烈爭吵。因在氣頭上,汪某某就拍了一個雙腳站在河邊的照片,發(fā)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于某某看見后,卻沒有馬上安慰和勸阻,而是刺激對方,并威脅要將其放在家中的包從樓上扔下去。此舉進一步刺激了汪某某的情緒。
11時22分,汪某某又發(fā)送一條微信:“你扔,我就跳,反正我在你心里永遠都是這樣,太好了,被人欺。”
11時30分,汪某某又將有河邊水流的視頻發(fā)送到微信朋友圈。沒曾想,男友于某某在微信聊天中仍言語污穢,辱罵其“神經(jīng)病,你去死吧,東西都丟了,可以去死了?!敝?,接著又發(fā)送“你跳下去一了百了”,“你去跳吧,沒人會可憐你在乎你”及其他辱罵語音等聊天內(nèi)容。
之后,汪某某跳入河中。
當天中午,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一女子溺水,趕到現(xiàn)場后確認,該名女子就是汪某某,已經(jīng)溺亡。
2016年8月15日,汪某某的父母將于某某訴至無錫市梁溪區(qū)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汪某某死亡導致的各類損失的40%,共計約33萬余元。
法庭上,于某某對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但他辯稱,之所以要扔汪某某的東西,是因為要退房而汪某某不來拿。汪某某自殺的原因,是因為她向她爸爸要錢沒要到才跑了出去,以前就曾多次有過自殺行為,但均未成功。于某某還辯稱,汪某某說過她會游泳,但她沒有游上來,說明其自殺意愿很強烈。并辯稱自己與汪某某只是普通朋友關(guān)系,汪某某作為成年人,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認為其沒有過錯,無需承擔責任。
針對二人之間是否為男女朋友關(guān)系這一有爭議的事實,法庭準許原告方提出的兩名證人出庭,承辦法官方玉寶通過證人提供的二人合影照片、兩次火車票購票記錄、微信聊天記錄,判定二人關(guān)系親密,并非被告辯稱的一般普通朋友。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汪某某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受到言語刺激后處置不當,對自己的生命不加珍惜不計后果,應當對于自己跳河溺水身亡承擔主要責任。事發(fā)時,于某某并不在汪某某身邊,但其言行對汪某某最終跳河顯然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判決其對汪某某死亡承擔10%賠償責任,賠償8.2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2016年11月11日,判決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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