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把自己14張銀行卡賣給他人詐騙
賺了4300元
獲刑4年4個月
儋州男子陳某彬(男,現年46歲)用自己身份證辦理了14張銀行卡,他把卡“賣”給他人用于網絡詐騙,他從“賣卡”中獲利。結果,他因涉嫌詐騙罪被抓了。
把14張銀行卡賣給他人詐騙
陳某彬曾因故意傷害罪、敲詐勒索罪等獲刑,直到2011年刑滿釋放。出獄后,陳某彬無所事事,還因參與賭博被行政拘留。賭博,沒收入來源,陳某彬很想賺錢。2016年1月期間,陳某彬經“阿槐”(另案處理)介紹認識符某喜(另案處理),在明知符某喜是做網絡詐騙的情況下,陳某彬分別在儋州、昌江持身份證到中國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了每家銀行的兩張銀行卡,以每套人民幣2000元的價格,將兩套(一套為每家銀行各一張,共五張)銀行卡連同綁定銀行卡的手機卡賣給了符某喜用于網絡詐騙,得款4000元。陳某彬每賣一套銀行卡,分給“阿槐”200元作為辛苦費。
2016年3月9日,符某喜再次拿300元讓陳某彬辦卡給其使用,后陳某彬使用自己的身份證,在儋州市那大鎮(zhèn)辦理了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的四張銀行卡交給符某喜用于網絡詐騙。
涉嫌詐騙罪 獲刑4年4個月
2016年2月21日到4月14日,來自貴州、青海、新疆、山西等全國多地的10名受害人在符某喜的詐騙下,通過ATM機向陳某彬的賬號轉賬1000元到2.6萬余元不等。
2016年5月12日,因符某喜用于網絡詐騙的戶名為賴某某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已被上海市普陀區(qū)公安分局凍結,陳某彬便拿著賴某某的身份證及戶口本與符某喜一起到儋州市建設銀行那大鎮(zhèn)東風路營業(yè)廳冒充賴某某辦理銀行卡掛失業(yè)務。此時,兩人雙雙被儋州市公安局抓獲。
儋州市法院一審認為,陳某彬明知他人實施網絡詐騙,仍為他人提供幫助,共詐騙他人人民幣10.49943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陳某彬在實施詐騙的共同犯罪中,僅提供作案工具,并未實際參與詐騙,屬從犯,依法可從輕處罰。該院以詐騙罪判處陳某彬有期徒刑4年4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宣判后,陳某彬不服上訴。近日,海南省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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