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條“劉明煒同學準考證丟失”的信息在朋友圈和微博上瘋轉(zhuǎn)。信息中稱,劉明煒是一名中學生,丟失了準考證,希望好心人撿到后與其聯(lián)系,不要耽誤孩子高考。對此,北京網(wǎng)警已經(jīng)辟謠,并提醒市民看到類似信息時,可先上網(wǎng)查詢真?zhèn)?,警惕借高考進行詐騙行為的假消息。
近幾年,每到高考時間,類似騙局就會擴散傳播。全民關注的高考,似乎已成了騙子渾水摸魚的最佳時間窗口。這些信息中的電話,通常都是吸費陷阱,專門用來詐取好心人的錢財。這還只是電信詐騙的一種相對簡單的形式,還有更多隱蔽的詐騙,沒有這么好辨認,而且會對公民的人身財產(chǎn)造成更大隱患,需要更多法律制度層面的兜底預防。
比如最近要開庭的徐玉玉案。去年該案引起了社會關注,在多重壓力之下,犯罪嫌疑人也已經(jīng)全部歸案。電信詐騙案多發(fā),但如此神速破案的并不普遍,何況即便抓捕罪犯,有些損失也難以彌補。因此,要盡可能避免電信詐騙引發(fā)的悲劇,重在防患于未然。
就如何應對電信詐騙而言,徐玉玉案至少提供了兩個層面的反思。其一是通過嚴格執(zhí)法增加威懾力。過去電信詐騙領域的一個大問題,就是破案難、追責難,因為電信詐騙通常具有跨區(qū)域的特點,追蹤抓捕犯罪嫌疑人需要跨區(qū)域合作,執(zhí)法成本很高,如果不是涉案金額很大、影響特別惡劣的案件,有時候就會不了了之。面對猖獗的電信詐騙,今后在執(zhí)法層面有必要進一步加強。違法必被抓,才是對電信詐騙違法者最大的威懾。
其二是要增加違法成本。過去人們通常覺得電信詐騙不過是騙點錢,危害性似乎還不夠惡劣,但徐玉玉案說明,一旦放任類似騙局蔓延,極可能引發(fā)難以預計的后果。過去對于電信詐騙相關的違法行為,比如倒賣個人信息等,法律的制裁力度還不夠。好在這方面已有改觀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本月開始施行。凡符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nèi)容、征信信息、財產(chǎn)信息50條以上”“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種情形的就可入罪。刑罰層面的發(fā)力,對于整治倒賣信息和電信詐騙,必定會起到積極作用。
遏制電信詐騙、徹底鏟除電信詐騙的土壤是整個社會需要面對的考題,能否順利通關、盡可能避免各種悲劇,決定一個社會的文明分數(shù)。法律制度和司法各層面,都當因應現(xiàn)實形勢,通過現(xiàn)實努力取得更好的成績,更好地保護公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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