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爭吵,男子懷恨在心,糾集兩友人持槍報復。福建古田縣法院12日披露,依法判決彭天犯故意傷害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有期徒刑6年、有期徒刑1年1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6年9個月;彭宏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黃濤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1月,黃濤與宋江因瑣事爭吵后懷恨在心,糾集彭天、彭宏意欲報復。嗣后,3人到古田縣鶴塘鎮(zhèn)一停車場尋找宋江,途中彭天、黃濤分別持改裝的射釘槍、電棍。
在找到宋江后,雙方發(fā)生言語沖突,彭天持射釘槍朝辦公室門外射擊一槍,爾后彭天、黃濤被在場的黃明勸退至一樓,彭宏與宋江持續(xù)爭吵并發(fā)生扭打。
彭天、黃濤見彭宏未離開辦公室,便折回,行至樓梯拐角處時看見彭宏從樓梯滾下來,彭天便持射釘槍朝宋江射擊一槍,致宋江腹部受傷,宋江遂躲進二樓辦公室,閉門防衛(wèi)。
彭天、彭宏、黃濤追趕至門口,用槍托、電棍、腳等敲擊房門,彭天又持射釘槍朝屋內(nèi)射擊一槍,而后3人離去。案發(fā)后,黃濤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協(xié)助公安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歸案。另查明,彭天、彭宏、黃濤均有吸食毒品劣跡。
經(jīng)寧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彭天所持改裝的射釘槍系以火藥燃燒為動力,可以認定為槍支;經(jīng)古田縣公安局法醫(yī)學鑒定,宋江多處腸管貫通傷、彌漫性腹膜炎,系重傷二級、九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彭天、彭宏、黃濤毆打他人致重傷二級,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經(jīng)查,在本案案發(fā)前,彭天便持有該改裝射釘槍,故辯護人認為彭天在本案中僅應按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的意見沒有依據(jù),不予采納。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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