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章程 通訊員云法宣
離婚后才發(fā)現前夫與他人生兒育女,這種情況下能否獲得賠償?廣州一名女子為此向法院起訴前夫索賠10萬元精神損失費。白云區(qū)法院審理后,判決前夫賠償3萬元。
案情顯示,紅紅與阿偉1999年結婚后育有一女。女兒10歲時患病,紅紅再次懷孕。紅紅懷孕5個月時,阿偉意外導致其流產,之后兩人頻頻吵架。2015年10月,兩人離婚。次年4月,阿偉與另一名女子小云結婚。紅紅卻發(fā)現阿偉竟然在與自己婚姻存續(xù)期間,就與小云在2013年和2015年分別生育一女一子。
紅紅認為,阿偉的惡意欺騙以及對婚姻的不忠行為,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原本和睦的家庭,還傷害了無辜的女兒。她將阿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阿偉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阿偉認為,他與小云生兒育女的事實是紅紅在離婚后才發(fā)現的,也就是說并不是他的這些行為導致離婚,所以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即使沒有與他人生兒育女,他也會和紅紅離婚。阿偉辯稱,他已經將全部家庭財產分給了紅紅,這是情感上和法律上給予對方的最大補償,沒有必要再分對錯。其次,離婚后,紅紅還另案提起財產糾紛訴訟,是對自己的報復行為,不能因為她的任性讓已經失業(yè)且需撫養(yǎng)生病女兒的他陷入困境。
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阿偉在與紅紅婚姻存續(xù)期間與其他女性生兒育女,違反了夫妻應互相忠實的法定義務,影響家庭的穩(wěn)定和睦,破壞夫妻感情,導致二人的婚姻關系破裂,阿偉在與紅紅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存在過錯,其行為對紅紅造成了傷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此,依法判決阿偉賠償紅紅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文中人物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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