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一市民銀行卡遭人偽造
存款被盜刷4萬 法院判銀行全賠
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倉法宣
福州晚報訊福州市民陳先生凌晨在家中睡覺,突然接到銀行短信提醒:他的銀行卡被人在江西刷走了4萬元。陳先生馬上撥打了銀行的客服電話,進行口頭掛失,并凍結了這張借記卡,隨后撥打110報警。次日,他向銀行索賠遭拒,于是向法院起訴。
2016年8月10日凌晨,陳先生的手機收到了來自銀行的取款短信。短信顯示,他在福州一家銀行網點辦理的尾號為7515的借記卡,在江西省鷹潭市一家銀行的ATM上被人取款5000元。這讓當時身在福建、并未辦理取款業(yè)務的陳先生十分納悶,他確定自己的銀行卡并未遺失。
不料,他還來不及多想,幾條來自銀行的取款通知短信又接踵而至——在短短不到10分鐘的時間內,他的銀行賬戶共被人取款8筆,每筆5000元,加上對方是異地跨行取款,產生了每筆27元的手續(xù)費,陳先生總共損失了40216元。
陳先生不禁嚇出了一身冷汗,同時他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可能被人偽造并異地取款。
事發(fā)后,陳先生馬上撥打了銀行的客服電話,進行口頭掛失,并凍結了這張借記卡。隨后,他撥打110報警,并向警方出示了自己的借記卡。
第二天早晨,他到辦卡銀行打印了銀行卡交易明細單,并要求該銀行賠償自己的損失。遭到銀行拒絕后,他向福州市倉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近日,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定:陳先生在銀行開設銀行賬戶存款,并辦理了借記卡,雙方形成了儲蓄存款合同關系。銀行應對銀行卡的安全性、保密性和防偽功能負有責任。正是因為銀行未盡到審查義務,給了犯罪分子可趁之機,讓案外人持偽造的借記卡交易成功,直接導致了陳先生的損失。
倉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該銀行賠償陳先生借記卡存款損失40000元、手續(xù)費216元及被盜資金的利息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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