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八旬母親,并不是因為仇恨,也不是因為放棄責任,更多是為了讓兒子的生命有尊嚴地離開。
廣州法院近日的一則判決,引起社會關注。83歲的黃蘭給46歲的二兒子黎國恩喂了安眠藥以后,捂死了他。黎國恩有唐氏綜合征,生活不能自理,黃蘭照顧了他46年。案發(fā)前,黃蘭的身體狀況越來越差,而且二兒子也每天處于病痛折磨中。對于這起故意殺人案,公訴機關認為是“因愛而殺”,建議適用緩刑,法院采納了檢方意見,最終判決故意殺人罪,處以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如此明確的故意殺人,按照如此輕的判罰裁決,可謂罕見。但這樣在法律框架內(nèi),又充分考慮了實際情況與情理人倫的判罰,不僅不會讓法律失去威信,反而讓人更為信服。我國的法律一樣可以剛柔并濟,兼顧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從法律上而言,這樣的判罰并不違和。刑法修正案規(guī)定,已滿75周歲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1條作了規(guī)定,即“對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慮其犯罪的動機、目的、情節(jié)、后果以及悔罪表現(xiàn)等,并結合其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從寬處罰?!北景钢械狞S蘭不僅已經(jīng)高達83歲,從犯罪情節(jié)來考量,雖然屬于故意殺人,但她的本身并沒有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也不具備社會危害性。再加上她本人也是主動認罪投案,法律的判三緩四存在法條基礎。
法條之外,從情理上而言,黃蘭殺死兒子的背后,是46年的無私照顧,直至83歲應該頤享天年的時候還要照顧兒子的飲食起居。二兒子46年毫無自理能力的生存,也越來越失去生命的尊嚴。只是因為我國沒有安樂死的規(guī)定,對于缺乏生命尊嚴的個體,無法自行終結生命。但這樣情況下殺人,并不是因為仇恨,也不是因為放棄責任,更多是為了讓生命有尊嚴地離開。
本案中唯一的倫理問題在于,殺人還有個誘因是大兒子不愿意接替她照顧二兒子,希望送到福利院。福利院無法如同母親一樣讓二兒子的生命體面的延續(xù)。這個倫理的困境,確實無法給出一個簡單的答案,殘酷事件的背后正是復雜的社會現(xiàn)實。但是這個情節(jié)對于判罰本身而言,不影響其合理性。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經(jīng)》就規(guī)定:“年60以上,小罪情減,大罪理減?!弊们閺妮p并無損法律的威嚴,法律越是貼近人情,人們就更愿意主動遵守,呵護共同的社會秩序和公序良俗。(姚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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