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勇
7個六十出頭的上海老先生組團去塞班,不料四川航空晚點13個小時,而且既不安撫也不致歉還不提供餐飲。老人徐先生上飛機時對四川航空工作人員朱某提出批評并用手機拍了對方胸卡,結果被按倒在地,朱某還從老人身上搶走手機、護照,注銷其登機資格,并報警稱徐先生暴力沖擊航空器。徐先生沒趕上這趟飛機,其余6位老人被迫下機,也未給7人安排后續(xù)航班。日前,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四川航空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8000余元。(1月16日《法制晚報》)
客觀的說,不管是不可抗力原因,還是其他原因,航班晚點這種事情或許難免發(fā)生。但關鍵問題是發(fā)生航班晚點事故之后,航空公司如何處理,有沒有依法按規(guī)處理,保障旅客的合法權益。
根據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航班正常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在掌握航班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之后的30分鐘內通過公共信息平臺、官方網站、呼叫中心、短信、電話、廣播等方式,及時、準確地向旅客發(fā)布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包括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原因及航班動態(tài)。
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總條件、客票使用條件,為旅客妥善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xù)。由于機務維護、航班調配、機組等承運人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發(fā)地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承運人應當向旅客提供餐食或者住宿等服務。在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時,承運人、航空銷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務代理人應當優(yōu)先為殘疾人、老年人、孕婦、無成人陪伴兒童等需特別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務。
但是,發(fā)生航班晚點13個小時這樣的事故,航空公司不但沒有對旅客做好解釋工作,告知具體延誤原因,也沒有為老年人旅客提供餐飲等法定義務的服務。反而只是因為老年旅客批評晚點,拍攝航班工作人員胸卡,就被摁倒在地,注銷他們的登機資格,讓他們的旅行泡湯。航空公司工作人員的這種行為,實質上是在濫用手中的權力,是打著保護航班安全的幌子,嚴重侵犯了旅客的正當、合法權益。
實際上近年來,因為航班晚點,批評引發(fā)旅客危及航班安全的行為。除了一些旅客沖動、不講規(guī)則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一些航空公司的傲慢與霸道,沒有做好航班晚點事故處理工作,連法定的義務都沒有履行,反正不怕旅客鬧事。因為只要旅客一沖動、一鬧事,就屬于違法行為,輕則注銷其登機資格,讓他們沒法出行,重則還要被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因此,不管是保護旅客的合法權益,還是避免因航班晚點引發(fā)不該有的沖突和危及航班安全的事件,除了引導旅客依法按規(guī)維權之外,必須提高航空公司處理航班晚點未盡到義務的違規(guī)成本。
對于旅客批評航班晚點被摁倒、被拒登機事件,不能止于民事賠償,不能是賠償旅客的經濟損失了之,民航主管部門應當追究航空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只有這樣,才能以儆效尤,才能倒逼民航公司依法按規(guī)處理航班晚點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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