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月23日電針對“醫(yī)生勸阻吸煙致死案”,今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原判,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網(wǎng)站隨后公布記者新聞發(fā)布會內(nèi)容,鄭州市中院負責人表示,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2017年5月2日,河南鄭州一醫(yī)生楊某在電梯內(nèi)勸阻老人吸煙引爭辯,未曾想老人隨后猝死。2017年9月4日,金水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照《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fā)生都沒過錯的,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根據(jù)公平原則,法院酌定楊帆向死者家屬補償1.5萬元。
一審判決后,楊某沒有上訴,但他認為自己并無過錯,認捐不認賠(補償)。但老人家屬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屬認為,一審認定楊帆的行為與老人的死亡之間并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判決錯誤。
今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上訴人田某某與被上訴人楊某生命權糾紛一案,判決:撤銷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號民事判決;駁回田某某的訴訟請求。
為使社會公眾全面了解案件的有關情況及二審裁判,鄭州中院今日召開了新聞發(fā)布會,回答了記者就有關問題的提問。
針對“楊某為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問題,鄭州中院負責人解釋稱,本案屬于生命權糾紛,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币虼耍_定楊某應否承擔侵權責任,關鍵是要分析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某某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楊某是否存在過錯。對此具體分析如下:
一是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未超出必要限度,屬于正當勸阻行為。在勸阻段某某吸煙的過程中,楊某保持理性,平和勸阻,雙方之間也沒有發(fā)生肢體沖突和拉扯行為,本案中也沒有證據(jù)證明楊某對段某某進行過呵斥或有其他不當行為。
二是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本身不會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結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緒的情況下,發(fā)作心臟疾病不幸死亡。雖然從時間上看,楊某勸阻段某某吸煙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發(fā)生的,但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三是楊某沒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權的故意或過失。楊某此前不認識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臟病史并做過心臟搭橋手術,其勸阻段某某吸煙是履行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楊某在得知段某某突發(fā)心臟疾病后,及時發(fā)揮專業(yè)技能對段某某積極施救。楊某對段某某的死亡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沒有過錯。
綜上,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間吸煙予以勸阻的行為與段某某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楊某不存在過錯,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楊某沒有上訴,二審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鄭州中院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該負責人表示,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楊某未上訴,但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依法應予直接改判。主要理由是,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勵,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jù)鄭州市有關規(guī)定,市區(qū)各類公共交通工具、電梯間等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民有權制止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的吸煙者吸煙。該規(guī)定的目的是減少煙霧對環(huán)境和身體的侵害,保護公共環(huán)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文明、衛(wèi)生城市建設,鼓勵公民自覺制止不當吸煙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該負責人表示,本案中,楊某對段某某在電梯內(nèi)吸煙予以勸阻合法正當,是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一審判決判令楊某分擔損失,讓正當行使勸阻吸煙權利的公民承擔補償責任,將會挫傷公民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積極性,既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也與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進社會文明,不利于引導公眾共同創(chuàng)造良好的公共環(huán)境。因此,二審法院依法直接改判。
對于本案給社會的啟示,鄭州中院負責人指出,每一起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熱點案件,都是一堂全民共享的法治公開課,本案要告訴大家的是,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序良俗,是每個公民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每個公民的責任,對這種合法正當行為,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和保護,司法審判永遠是社會正能量的守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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